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衰;以史为镜,可以明事理;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很多贪污腐败的实例,往往违纪违法人员在自己的工作领域里都属于佼佼者,按理来说应该是栋梁之才,可是他们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素质,不顾党纪法规,最终受到了党纪法规的严肃处理。
一、展卷释案
借权为妻生财。1995年7月参加工作以来,李仲山一直在基层工商所任劳任怨的为工作付出心血,直到2010年11月任腾冲工商局商广股股长后,价值观开始慢慢发生了变化,金钱的诱惑占据了理智。2010年11月,李仲山担任腾冲市工商局商广股股长后,发现腾冲当时没有相应的商标代理机构,认为这是有利可图的商机,便于2011年11月以妻子名义注册成立了腾冲极滇商标事务所,并在工作中利用自身担任商广股股长的职务便利,趁企业咨询申报保山市知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之机,主动向企业提出极滇商标事务所可帮代办申报,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先后为妻子经营的极滇商标事务所收取四家申报企业“商标代理服务费”合计15.3万元。
心存侥幸贪婪索贿。2014年4月,李仲山因其妻子在当地找到稳定工作,并考虑到国家反腐力度越来越大,便于2014年6月注销了极滇商标事务所。但事务所注销后,仍因贪婪、侥幸心理作祟,觉得已经过了很长时间事情尚未败露,认为不会出事,便继续在工作中利用自身担任商广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向四家申报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提出“要想申报成功必须支付评审费”,先后索取四家企业“商标评审费”合计3.9万元。
玩火自焚终受处分。李仲山身为党员干部,本应廉洁自律、带头遵纪守法,但其却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在为企业申报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私自向8家企业收取“商标代理服务费”“商标评审费”共计19.2万元。最终,李仲山受到党内处分和行政处分,所收取的19.2万元全部退还相关企业。
二、掩卷思因
对党纪国法的学习不够,自身法纪观念淡薄。李仲山在担任商广股股长期间,先是觉得在自己的工作职权范围内能“有利可图”,便让其妻子注册成立商标事务所,然后利用企业、公司向其咨询商标事宜之机,主动推荐、介绍其妻子注册成立的商标事务所,并最终收取“商标代理服务费”15.3万元。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李仲山对党纪国法的学习不够,致使自身法纪观念淡薄,不清楚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其实也是一种违纪违规行为。
贪婪、侥幸心理作祟。李仲山觉得十八大召开后,党中央的反腐力度越来越大,加上妻子也有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及稳定的收入,便注销了商标事务所。但在事务所注销后,李仲山因自身贪婪、侥幸心理作祟,忘记了身为一名中共党员应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忘记了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底线,觉得过了这么长时间不出事,别人也不知情,不如再趁机“多捞几把”,才有了在事务所注销后主动向企业、公司索要钱财的情况出现,使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行越远。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失去监督的权利,必然走向腐败。在本案中,李仲山的职权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其滥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提供了“温床”。
三、存卷留警
李仲山案虽然已经查结,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但这起案件教训十分深刻,发人深省,我们应该汲取该案的经验教训,有效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一要增强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所以,各级组织要加强党纪国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定期组织学习、通报典型案例、违纪违法人员现身说法等形象、生动、多样的教育方式,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牢固确立“纪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时刻对党纪国法保持敬畏之心,真正做到带头依纪依法办事、带头遵纪守法。
二要加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历史和现实表明,一个政党、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就如同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就会失去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教育实践活动,以正面教育引导倡廉、警示教育反省讲廉、文化教育陶冶思廉,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事业观、利益观,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三要健全党员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善除害者察其本,善其疾者绝其源’,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关键是制约和监督权力”。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使权力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建立健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全面监督体系,使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充分发挥作用。要充分体现监督的有效性,在细化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上下功夫,规范各级党员干部的从业行为,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腾冲市纪委 刘承宗 周宏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