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普,男,汉族,1964年3月30日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云南省永胜县人。1986年2月参加工作, 1998年1月任永胜县交通运政管理所所长、科员。
一、案情简介
经查:刘国普在担任永胜县交通运政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道路交通管理的职责之便,在审批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证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3万元。虽然案发后,刘国普退赔了部分赃款,但他的行为已违纪且触犯了法律。2010年7月,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决处刘国普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5.3万元。现在丽江监狱服刑。永胜县纪委起动了简易程序,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国普开除党籍处分。
二、原因分析
(一)享乐主义、攀比思想严重,造成“三观”的扭曲。
在现实生活中,心态不平衡,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看到别人消费,心里无限向往。当第一次拎着装了1000元钱的水果箱时,也紧张过,担心害怕过,但随着“找”的人越来越多,也就报着侥幸心理,忘记了自己的党员身份,忘记了领导的职责,世界观严重扭曲,把单位的信任抛到脑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利,最终身陷囹圄。
(二)法治观念淡薄,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从本案中可以看出,2006年县交通运政管理所上划管理,市里将审批的权力都下划到所里,所长任职时间长,权力没有监督好,就成为了大权在握的“土皇帝”,为2007年至2009年受贿创造了条件,受贿时毫无畏惧之心,依法办事的观念不强,将法纪束之高阁。
(三)监管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一是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属于上划管理单位,时间长了,就形成上面监管不经常、程序不到位,地方监督部门监管乏力的局面,导致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及时追究责任。
三、案件警示
(一)以案为鉴,加强学习和教育。一是加大法治宣传和教育,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强化法律法规在工作、生活中的运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二是加强警示教育,现身说法,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算好人生的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和防线,养成依法办事习惯,主动接受监督。
(二)完善制度,加大监管。一是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一个人说了算的情况发生。二是从制度上规范决策程序,对涉及项目的要建立结果公示,消除权力暗箱操作的产生,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上级直管单位、地方监督部门都要健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并加大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