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马站乡三联村地处腾北山区,森林资源丰富,自然环境优美。依靠森林资源开发及经营相关林业产品,周边村民的生活逐渐富裕起来。为了更有效地管护、开发集体森林资源,通过群众协商,共同成立了涵盖多个村民小组的行业自治组织——林管会,用村规民约对相应村民小组的集体林行使保护、管理、开发职能。
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发展特色经济林木产业的扶持力度,三联村多个林管会都响应政府号召,开始大量种植红花油茶、核桃等经济林木。由于需要资金较大,群众一面多方筹资,一面积极向国家争取林业项目资金补助。几年之后,满山的油茶、核桃已是郁郁葱葱,有的苗木甚至已经开始挂果。而国家的林业项目资金虽然也下拨到了几笔,但金额并不是很大。群众并没有想到,国家下拨的大部分林业项目资金,都被几个饕餮之徒吞到了肚子里。
一、案发春节前夕
2014年1月底,春节即将来临,马站乡纪委接到群众反映,称该乡林业站站长尹绍红在向部分村民小组、林管会发放油茶种植集体户补助款后,又将大部分补助“回收”。此事引起乡党政领导的重视,决定由乡纪委出面与尹绍红谈话。
谈话中,尹绍红虽然承认自己总共“收回”了20多万元补助款,均用于林业站开支,但被问到具体如何开支时,他支支吾吾说不清楚,言语自相矛盾。第二天,尹绍红突然又主动找到乡纪委领导,出示了一张收到马站林业站苗木款20余万元的“收据”,收款人为马站苗木供应商董某某。尹绍红解释说这些款都是林业站用于购买苗木了。经询问,董某某承认有过这事,但疑点较大。
该线索被移送到腾冲市纪委后,办案人员多次询问详情,董某某被迫交代,马站乡林业站从未向自己购买过20多万元的苗木,自己在是尹绍红的反复请求下,为他出具了假收据。自此,尹绍红不得不承认,“收回”的这20多万元人民币补助款都是被自己暂时挪用了,用在自己家的房屋修建上。市纪委将该线索通报到腾冲市检察院,检察院反贪局立即介入调查。
二、黑幕被层层揭开
市纪委、反贪局联合调查组查明,2013年12月,腾冲市林业局把一批项目补助资金兑付到马站乡财政所。其中的2013年油茶产业建设项目、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种植成果项目和2013年异地植被恢复项目等3个项目补助资金共30.1385万元,补助对象分别是马站乡三联村某林管会负责人熊某甲、林管会负责人熊某乙和某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某某。同日,尹绍红经手转账拨付熊某甲7.3065万元,拨付熊某乙17.632万元;拨付张某某5.2万元。拨款后的当天,尹绍红分别向3名领款人提出,因上级领导需要将部分项目资金转到其他地方使用,让领款人各自退出部分资金来。考虑到这些项目补助款都是尹绍红帮助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才获取的,3人先后同意了。于是在没有任何字据的情况下,尹绍红分别向熊某乙转账“收回”16万元;向熊某甲“收回”6万元现金;向张某某“收回”4.2万元现金,“收回”补助款合计26.2万元。尹绍红给3名领款人账户上各自留下了1万余元人民币,分别提示:“只要你不讲,这钱没有别人知道。你可以‘自行处理’。”还反复叮嘱“绝对不要在外面讲,否则会给领导带来麻烦”。
为了掩人耳目,早有准备的尹绍红将“回收”款多次转账或存现到其妹尹某某开设于瑞丽市农村信用社的账户。该账户的银行卡和密码均被尹绍红掌握。
反贪局初查又发现,2013年1月,市林业局拨付马站乡财政所的林业项目资金中,含有2011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等林业项目,项目实施地分别为马站乡三联村横河、大坡头、牛角山等地,合计补助金额23.724万元人民币,补助对象为马站乡三联村委会孙家巷农户孙某甲。然而,三联村横河为某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与孙某甲毫无关系,并且孙某甲也不是林管会或村民小组负责人。而三联村的大坡头和牛角山,当地人均表示从来没有听到过这两处地名。但孙某甲与尹绍红关系密切,两人经常在一起玩牌喝酒。因此,孙某甲的这笔补助款肯定大有玄机。孙某甲到案后即主动交代,自己主要是从事木材经营,从未在上述区域内实施过林业项目。因为与尹绍红关系较好,两人商量决定“借用”别人资料,以孙某甲名义申报补助,由尹绍红去办理相关手续,套取补助款后二人共同私分。尹文洪得到19.7万元,余款4.024万元被孙某甲占有。2014年2月23日,腾冲市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尹绍红、孙某甲涉嫌贪污罪一案立案侦查。
办案人员分析认为,尹绍红尚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需继续深入调查,随着相关资料和大量证据的完善,尹绍红自以为隐蔽高明的贪污犯罪黑幕被一层层揭开。
从2014年3月3日到4月15日,三联村部分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某、孙某乙、熊某甲、孙某丙等四人先后到腾冲市检察院投案自首,主动交待了尹绍红分别伙同他们共同侵吞、私分林业项目补助款的犯罪事实。
三、贪婪的代价
2010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尹绍红利用担任腾冲市马站乡林业工作站站长的职务便利,采用骗取、套取、截留等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林业专项资金共计91.8132万元,尹文洪个人实际占有公款78.7万元。2014年11月14日,腾冲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尹绍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案人李某某、孙某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5年和5年;孙某乙和熊某甲均被判缓刑;孙某丙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四、犯罪的根源
尹绍红原本给人留下的映象是文质彬彬的,言语不多,工作认真负责,干活不怕苦不怕累。但朋友们都知道,他一直嗜好赌博,工作又在乡下,对家庭没有多少照顾。妻子苦劝他戒赌,无效后失望离去。离婚后,尹绍红精神空虚,越来越无心工作,更加痴迷于赌桌,梦想着一夜暴富。但现实是无情的,用他的话来说,无论大赌小赌他的结局都是一样。为了获得更多赌资,尽早“翻身”发财,当他发现林业项目资金管理上有漏洞可钻后,经过思想斗争,他开始把黑手伸向了公款。两次、三次,接下来是什么?“翻身”了?不对,是习惯了。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套取、骗取项目资金的手法越来越熟练。多次参与豪赌,输钱也“习惯”了,记不清输了多少,他也不想记。
尹绍红的老家就在城郊,房屋已十分破旧。家里就只有一位年老多病的老父亲。尹绍红很少回家,他说父亲的脾气不好,父子俩一见面就吵架,不如不见。在看守所里,尹绍红也后悔当初没有拿钱来修一修家里的老房子。
五、本案的警示
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肯定是在尹绍红自身,但客观上,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存在漏洞,监督机制缺失,对林业产业项目实施补助的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不了解、不知情,补助款兑付情况不公开、不公示,这一系列问题也是案发的重要客观因素。案件中涉及的林业项目全部通过了林业局的检查验收,为何没有发现尹绍红的问题?经调查,每一个项目的检查验收,都是林业局临时从各林业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到该项目的各个实施地检查验收,这些人员虽然一般都是专业技术比较过硬的,对项目完成的各项质量技术指标的验收没有什么问题,但他们往往对当地的实际情况不够了解,需要当地林业部门和林区群众的配合。特别是业主(项目实施人)的资料都是靠当地林业站提供,配合验收的群众自然也是林业站找来的。因此,尹绍红作为乡林业站站长,在这些资料上和人员上玩弄易花接木、瞒天过海的把戏,也能轻松过关。
案件中涉及的这些村民小组或林管会负责人,以及孙某甲这样的普通群众,面对一点点蝇头小利的诱惑,虽也有过犹豫,担心会有麻烦,但最终还是放弃原则配合尹绍红弄虚作假。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他们实际上并不清楚自己行为可能会导致的后果,更不知道自己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的结局可悲可叹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