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四种形态”之云南篇 坚持问题导向 完善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02 14:26:5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3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违纪问题已经基本掌握,对企业班子其他成员的举报反映有没有进行核实?这些企业违纪违法背后的共性问题有没有进行总结?‘四种形态’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作用体现在哪里?”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张硕辅的这一连串发问,让省纪委纪检监察三室副主任马骅感到了巨大压力。

“当时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解还不深入,纪律审查更多关注‘烂树’,没有着眼于整片‘森林’。”和马骅一样,许多同志一开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模糊认识,不知道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

“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注重在建章立制、明确责任、细化要求上下功夫,坚持边探索实践、边总结完善。”张硕辅介绍,去年以来,云南省在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工作制度,推动党委、纪委在实践“四种形态”中各负其责,助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四种形态”谁来抓?牵牢主体责任“牛鼻子”

2015年下半年,云南省纪委根据举报线索,先后对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严重违纪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结果让人痛心:3家企业主要负责人均出现严重违纪问题,涉案领导班子成员多达21人,形成系统性腐败。

按照省纪委常委会的部署,专案组并不止步于查清个人违纪问题,而是深挖系统性腐败背后的“病灶”,对3个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纪委书记和监事会主席等5个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案进行专项纪律审查。

“我们对照全面从严治党职责要求,逐个厘清各责任人的‘问题清单’,发现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是3家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马骅介绍。

如果党委(党组)本身有问题,抓管党治党自然就没底气;如果党委(党组)不敢担当,全面从严治党也会沦为空谈。云南省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党组织负责人没有认识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总想把工作推给纪委,没有担负起主体责任。

对此,云南省委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出台了《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明确和强调实践“四种形态”,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都是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中的基础性作用。

行动是最有力的号召。云南省委书记陈豪履职一个多月以来,对省委常委班子成员和省委委员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就达15人次;2016年以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张硕辅与有问题反映的98名省管干部分别进行了提醒谈话。省委、省纪委主要领导的带头示范,有力地推动了各级党委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以来,云南省纪检系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近6000人次,各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近4000人次,通过对有问题反映的党员干部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将大量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为推动《指导意见》落到实处,2016年7月,省纪委由常委带队,组成8个调研组,赴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思想认识不到位、贯彻落实走过场的,在省纪委上报省委的专题调研材料中点名道姓进行曝光。

层层压实责任,有力地强化了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一把手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有一个变化让张硕辅同志感到惊喜。“今年5月我下基层调研时,问一个县委书记‘四种形态’是什么,居然答不上来。前不久我去了十几个县检查调研工作,发现所有的县乡书记对此都有明确认识,讲得很全面。”

监督执纪怎么干?落细落实落小

今年1月,曲靖市纪委收到反映罗平县政协副主席吴玉常兼任该县总工会主席期间,工会财务出现混乱的问题线索。经市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该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并责成罗平县委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被谈话后的吴玉常深受震动,以谈话为动力,认真扛起主体责任。他不仅和部门副职逐一谈话,整改存在的问题,而且带头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在当地发挥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任务更重、责任更大、要求更高,必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关口前移,抓早抓小,认真负责地协助党委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把常态化的第一道防线筑牢夯实。”曲靖市纪委书记田华兵深有感触。

2016年7月,云南省纪委制定《云南省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纪委在运用“四种形态”中的责任主体、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等。

与此同时,针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四种形态”认识不深、做法不一,容易产生误解、误判、误处的情况,云南省纪委相继制定《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律审查主办责任制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对如何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哪些问题线索适用于谈话函询、谈话函询的方式和实施程序等作出具体界定。

“这些措施、制度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四种形态’方面的职能职责,保证了各项工作不偏、不纵、不枉、不漏。”参与多项制度制定工作的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包书表示。

目前,云南全省各地在实践“四种形态”中都有一些特色做法,比如曲靖市麒麟区纪委将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要求具体化,重新修订完善了纪检监察业务目标量化考核办法,形成了整体推动“四种形态”落实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执行制度怎么做?监督执纪问责一寸不让

2015年7月,云南省纪委收到反映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原主要领导人的违纪问题线索。本着教育挽救、治病救人的目的,省纪委决定先对其进行谈话函询。随后,有关人员多次找其谈话核实问题,但该同志始终“咬紧牙关”,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清自己的相关违纪问题。

“实践‘四种形态’并不意味着大事化小,对拒不承认问题、规避组织调查的,我们抓住不放、一查到底。”省纪委纪检监察二室副主任侯玉萍介绍,最后专案组通过找有关当事人谈话、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在完全掌握其违纪事实后,报省纪委常委会同意,对该同志进行了立案审查。

“‘四种形态’内涵丰富、层层递进,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不能片面强调其中某一种形态,而要环环相扣,体现整体效果。”云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杨军表示,省纪委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规范为实践“四种形态”提供了操作手册,但把制度执行到位,还需要纪检干部不断提升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

为用好“四种形态”,云南省纪委从自我“强身”做起,制定《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室实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承包办法》,要求各纪检监察室全面负责所联系地区、单位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在线索处置方面,省纪委围绕“六项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充分发挥省、市(州)、县、乡、村“五级联动”信访平台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访、网、电”四位一体信访举报受理机制,制定信访举报件归口管理和跟踪督查等办法,做到所有信访举报件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大排查,严格落实五类处置标准和方式,坚持纪检监察室和纪委书记办公会“两级集体排查”研判线索机制,实施“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管理模式,要求所有问题线索在当日内完成登记,每周对问题线索进行分办,每月向书记办公会报告一次线索处置情况,季度内办结所有问题线索,实现线索处置动态“清零”,避免遗漏和积压;健全线索处置监督制约机制,对线索处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求有审批、有结果、有反馈,对线索处置不及时、不规范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实行问题线索把关制度,将所有纪律审查中涉及问责的事项统一由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理部门成为纪律审查的总“出口”。

“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深做实做细是一个大课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循着问题探索创新,交出监督执纪问责的新答卷。”云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郭永东谈到。(原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