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自己‘榜上有名’,以后上班一定要注意了!”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相乡政府有名的“王自由”发出这样的感叹。针对个别干部职工习惯性迟到的老大难问题,姐相乡设置了“干部职工迟到旷工警示榜”,将每月考勤记录以及迟到旷工“前三甲”都公示在政府大院内,给“上榜”的本人以及全体干部职工都提个醒,让“老油条”、“任我行”红红脸、出出汗。通过公示,机关工作作风持续好转,干部职工的纪律规矩意识不断强化,干事创业的精神面貌也在不断提升。而这,正是云南省实践“四种形态”的一个缩影。
严管就是厚爱,各级党委强化责任担当
“作为班长,我会定期、不定期同各位省委常委及州市党委书记开展提醒谈话,省委常委对所分管、联系地区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反映,也要及时提醒谈话。”云南省委书记、省长陈豪亲躬实践“四种形态”并作出如上要求。
今年以来,省委书记与中管领导干部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12人(次),省纪委书记与省管领导干部提醒和诫勉约谈98人(次)。以上率下,上行下效,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省16个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开展提醒、诫勉谈话1830人(次)和1232人(次)。
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都是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各级党组织、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都负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走上前台,开展提醒、诫勉谈话,有力带动和推动了约谈工作常态化,形成了一级带一级、层层传递压力的局面。党委领导带头实践“四种形态”,形成的是氛围,具有助推作用,但制度是带有根本性和长期性的。 6月15日云南省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阐述了全省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在工作原则、政治责任以及工作要求等方面做了具体安排部署。6月21日云南省纪委印发了《云南省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五章三十五条的内容对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各种形态适用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确保工作方向目标清楚、工作任务明晰、措施具体、职责明确。
一年来,省纪委出台了实践“四种形态”的制度12个,昆明、曲靖、普洱、大理、昭通等州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制度43个,各县市也相应出台相关制度,全省逐渐构建起了省、市、县三级实践“四种形态”的制度体系。
“四种形态”的综合运用,体现了纪律和规矩的严要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觉得不自然了,头上戴了一个“紧箍咒”。但也正是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使快要碰触到纪律“红线”的脚步及时停了下来。现如今,纪律和规矩已经慢慢内化成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内化为自觉的行动。
“在‘咬耳扯袖’筑起的第一道防线下,云南的很多党员干部心生敬畏,知纪而止,‘小病’最终没有拖成‘大病’”。一位领导干部如是说。
把“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各环节
“以前总觉得这样的小事领导也不会关注到,经过今天的约谈,才知道提醒谈话是组织对我的关心,使我没有碰触到纪律红线。”在社区“两委”换届前夕,昆明市官渡区一名社区党总支书记吉某准备邀约社区、小组部分干部约60余人进行公款吃喝。接到举报后街道党工委及联系的纪工委立即对吉某进行提醒谈话,当晚的饭局当即取消。换届期间,社区换届风气良好。今年1至9月,昆明市官渡区纪委共处置问题线索82个,对67人进行谈话函询,谈话函询人数同比上升78%。
云南省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时,始终着力用好第一种形态,并把“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各环节。
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办理,加快流转节奏,快转快办,加大对重复举报的审核力度,强化信访问题分析,扎实开展信访监督。
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严格落实五类处置标准和方式,实施“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目标管理模式,问题线索处置实现动态“清零”。
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对谈话函询的方式、实施程序等作出规定,要求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在其书面说明材料上签字背书。州市党委“一把手”的谈话函询材料,由州市纪委书记、省纪委书记签字背书后,向省委书记报告。
规范执纪审理,明确由审理部门对纪委实施的问责事项进行审核,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统一执纪尺度,保障实践“四种形态”的规范化。
……
去年,云南省纪委分类处置了642名省管干部问题线索,其中谈话函询388人,占60.44%。今年1至9月,省纪委分类处置了637件问题线索,其中谈话函询473件,占74.3%;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9423件,其中,谈话函询4585件,占48.7%。谈话函询成为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方式。
“‘四种形态’的运用,不是简单的机械对应,生搬硬套,而是使执纪关口前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有关负责同志说。
创新执纪方式,严把执纪尺度
德宏州通过分类处置线索,开展“谁分管谁谈话”,即常规性谈话,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自行决定和组织实施,按要求上报备案;处置性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拟定委托谈话通知、谈话方案、谈话提纲,督促委托谈话领导完成谈话工作;调查性谈话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开展,未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开展谈话工作或扩大谈话对象范围。通过开展“谁分管谁谈话”,推进了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教育常态化,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今年1至9月,德宏州各级各部门共开展谈话2015件(次),其中常规性谈话1282件(次),处置性谈话40件(次),调查性谈话693件(次)。
在实践“四种形态”中,云南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事件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问题,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真正体现“全面”和“从严”,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
“过去,往往一个干部要接受组织调查了,才向党委书记通报。现在,我们要督促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对班子及其成员的问题都不了解,他怎么去履行责任,怎么去咬耳扯袖?”一个巡视组的组长如是说。
针对这种情况,云南省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将不涉及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反映材料,进行梳理和摘要后,及时报送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便于进行分析研判,组织好提醒谈话等工作。纪委(纪检组)要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定期报告本地区、本单位管理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和意见建议,同时,也要向所管辖的下级党组织通报对其班子及成员的问题反映处理情况和整改意见。通过这种形式,党委和纪委都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所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行后,云南省以问责条例为契机,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在强化问责中推进“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
今年5月,大理州纪委严肃查处了云龙县苗尾乡克扣骗取电站移民资金案,分类处理违纪违法人员46人,其中批评教育14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6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4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人,司法机关直接立案侦查13人,收缴违纪违法资金306万余元。
今年1至9月,云南省纪委共对66名省管干部进行问责,全省责任追究和问责2364起,处理3070人。
实践“四种形态”并不意味着“大事化小”,该深查细究的必须抓住不放。
有一名省直部门“一把手”,先后被省纪委谈话4次,仍不能说清反映的问题,省纪委对其违反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的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楚雄州原州委常委、宣传部长,组织对其谈话函询时,像挤牙膏一样谈一次说一点,最后上交了为数不多的违纪款想蒙混过关,鉴于其“软对抗”的态度,省纪委在初核掌握其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立案后直接移送司法机关。
一家省属国企“一把手”,组织对其函询仍然拒不“认账”,省纪委在掌握其严重违纪的证据后直接立案并采取纪律审查措施。
纪律审查必须服务于遏制腐败蔓延这一目标任务,实践“四种形态”必须以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为强大背景和后盾,把“菩萨心肠”和“霹雳手段”结合起来一起使用。
2015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持续高压惩腐,共处置问题线索18139件,立案7602件,其中厅级66件、县处级411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053人;持之以恒抓节点、抓巩固、抓典型,坚决纠正“四风”,党的十八大以来,省纪委点名道姓通报了29批132起顶风违纪典型,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震慑、知止、不敢的氛围。
“营造云南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从政环境,需要我们加大正本清源力度,强化治本之策,发挥好党的纪律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根本性作用,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防止干部带病往前走,让党员干部止步于破纪之初。”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张硕辅表示。
今年1至9月,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各类谈话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5042人次,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3743人次,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1446人次,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221人。全面从严治党和实践“四种形态”,在云南得到了充分、深入的实践。(云季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