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省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我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分为“指导思想、职能定位、范围内容、组织领导、巡察机构、工作程序、成果运用、服务保障”八个部分,重点对组织领导和巡察机构设置作了规范;在突出宏观指导性、定位准确性、内容针对性、组织权威性、设置科学性、程序严密性、成果运用性、服务保障性的基础上,兼顾不同州(市)、县(市、区)具体情况,为各州(市)、县(市、区)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巡察工作预留了一定操作空间。
据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市县巡察”的指示要求,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巡视巡察工作一体化格局,根据中央要求和省委部署,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就建立巡察制度开展了系列工作:实地调研了部分州(市)巡察工作开展情况,考察了解了全国各省(区、市)巡察工作情况。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先后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以及各州(市)党委征求了意见,并经省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省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省委“五人小组”会议讨论,形成了审议稿。8月9日,省委第16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8月23日《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云发〔2016〕29号)正式印发执行。(陈勇志 田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