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正在开展乡镇党委换届和村两委换届,作为‘一把手’,请谈谈你是如何执行‘九个严禁’换届纪律的,在换届过程中又是如何保证换届有序开展的?”不久前,云南普洱市思茅镇党委书记胡继伟接受了上级纪委书记的约谈。
“原来觉得,只有违法乱纪才会被约谈,没想到现在即便是一些轻微、苗头性的小问题或者为预防重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通过约谈来明确提醒。” 胡继伟说,当天的谈话确实给自己打了个“预防针”。
2015年以来,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抓早抓小、抓常抓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日渐常态化,胡继伟所感受到的正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绵绵药力”。
以上率下,实践“四种形态”不是纪委一家的事
今年3月到5月,云南省委书记李纪恒先后4次对6名在职省级干部和1名副厅级干部进行了约谈;而今年春节前,李纪恒、省长陈豪分别对2名多次有举报反映,又多次被谈话、函询的州市和省直部门“一把手”进行了约谈。
今年4月,刚到任的昆明市宜良县委书记应亥宗将几位科级干部请到了办公室提醒谈话,原因是这几位干部不能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
“省委主要领导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为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了示范,也传导了压力。”云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张硕辅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纪委一家的事,而是各级党组织的共同责任。
以谈话函询为例,2015年云南省纪委专门印发了《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应该在被函询对象书面说明材料上“签字背书”;州市党委“一把手”的谈话函询由州市纪委书记、省纪委书记“签字背书”,然后向省委书记报告。正是坚持以上率下,各级党委、纪委层层推动,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实行责任追溯,自觉担负起管党治党之责。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也给云南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带来四个转变,即监督对象由少数向全覆盖转变,监督内容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监督执纪方式由主要靠“双规”到向问责、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措施结合转变,监督机制由各自为政向协同推进转变。“原来是抓大放小,现在既要抓大也不能放小,从盯少数到管全体,我们的职责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张硕辅说。
抓早抓小,党纪不只管贪腐违纪者
今年1月,有群众反映元谋县政府办刘某准备邀请亲戚和同事举行乔迁宴。得知这一信息后,县第六纪工委书记戴荣兴第一时间对县政府办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他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防止违纪行为发生。纪委约谈后,县政府办负责人马上找到刘某谈话提醒。刘某及时收回了发给单位同事的20张请帖,取消了乔迁宴,未造成不良影响。
“党纪是用来管每位党员的,不是只管贪腐违纪党员的。”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主任孟凡兵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着强烈的问题导向,抓早抓小归根到底是为了保护干部,批评和自我批评只有经常使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才能成为常态。2015年,省纪委就对25名州市、省直机关党政“一把手”进行了谈话函询。
除了重视谈话函询外,2015年1月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领导干部问题线索14652件(次)。为确保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云南对线索采取统一集中管理,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大排查、大起底,实施“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管理模式,问题线索处置动态“清零”。线索处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求有审批、有结果、有反馈。
“我们理解,第一种形态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具体化,对认错态度端正、主动说清问题、积极纠错整改的同志,在执纪处理时,介于两种形态之间的,可本着从轻的原则相应转化,准确恰当做出处理。”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包书介绍说,一名省管干部在任原职期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红包,本应给予纪律处分,但鉴于该同志在初核期间主动交代问题并悔过悔改,且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之前,经省纪委研究,并报省委同意,对其作出诫勉谈话并收缴收受红包所得的处理决定。
在实践“四种形态”中,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突出监督执纪重点,既正确把握住“大多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又突出重点人、重要时间节点,坚决惩处“少数”和“极少数”,在日常监管中,突出抓住“关键少数”。
数据是运用“四种形态”有力的佐证。据统计,2015年,省纪委运用“四种形态”共对631名省管干部进行了纪律审查,其中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25人,占4%,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32人,占5.1%;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26人,占4.1%,咬耳扯袖、红脸出汗506人,占80.2%。
不枉不纵,防止“误判”“误解”“误处”
“‘四种形态’并非是监督执纪追求的比例指标,而是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监督执纪促进党内生活正常化,从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张硕辅指出,实践好“四种形态”要防止按“四种形态”剪裁监督执纪现实,这是本末倒置,关键是要将全面从严的要求落实在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之中。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前不久召开的全省纪律审查工作会议强调,既要扭转惯性思维,把实践好“四种形态”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又要防止对反腐败形势的“误判”、对执纪工作的“误解”、对处置方式的“误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不枉不纵。
这要求在“四种形态”的运用中,该教育挽救的教育挽救,该细查深究的抓住不放,对存在问题又不如实向组织说明的,要从严处理。一名省直部门“一把手”先后被省纪委约谈4次,仍不能说清反映的问题,省纪委决定对其违反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的问题立案审查。
“对基层纪委来说,由于人手有限,如果一年查办十几、二十件案件,基本上就没有精力再顾及其他违纪问题,但查办这些案件并不意味着该县党风政风就没问题了,这就可能导致少数干部心存侥幸。”省纪委纪检监察六室主任师逸表示,运用好“四种形态”,有助于基层腾出更多人力、物力查办大案、要案,实现打虎拍蝇两不误。
眼下,云南正处于跨越发展的重要阶段,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拉开序幕,重大项目在加快推进中也存在着相应的廉政风险。2015年下半年以来,省纪委由常委带队,组成8个专项纪律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落实省委稳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脱贫攻坚、灾后恢复重建等决策部署情况进行集中专项纪律检查,切实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责,全省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案件10件,问责各级干部2429人。今年5月初,省纪委又对全省基础设施“五网”建设进行了专项纪律检查。
近一年的探索实践,省纪检监察机关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制度化。《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对哪些问题线索适用于谈话函询、谈话函询的方式、实施程序作出具体界定,同时加大对函询对象情况说明的审查和核实力度。近期,云南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以及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指导意见也即将出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朝着制度化、规范化迈出重要的一步。(张 帆 杨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