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切实发挥执纪问责的警示效果,解决执纪问责中问题处理方式各异,处理程度轻重不同等问题,近日,云南省纪委制定下发了《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关于问责事项审核的工作流程(试行)》,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问责工作。
规范问责处理的方式。明确规定问责方式为十项,即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规范启动问责的依据。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规定启动问责的依据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的问责建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处理重大事故事件、审计、巡视、工作检查、工作考核中提出的问责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其他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等。同时,明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对达不到党政纪处理的错误应提出问责建议。
规范问责审核的程序。为达到统一执纪标准,明确规定由执纪审理部门对问责事项进行审核。根据问责方式的不同,设置了两种审核程序。对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适用简易程序,由执纪审理部门对问责的事实、方式、适用条规进行审核,经集体审议后会签意见;对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适用一般程序,由执纪审理部门对问责事项证据材料、问责方式及适用条款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后形成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
规范协调沟通的机制。为确保执纪问责证据完善,明确规定问责事项审核过程中,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的,由承办部门补充调取相关材料;对定性、处理有分歧的,执纪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应协商解决,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审理部门形成书面意见,交承办部门随同问责审查报告一同按程序报批。
问责审核的建立和规范。促使承办部门更加注重提高程序意识,严格依纪依规办理问责事项;更加注重大局意识,在提出问责处理建议时,进行综合考虑。据统计,自2016年以来,云南省纪委已审核完成问责事项37件,对40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其中正厅级干部15人,副厅级干部20人,正处级干部5人,州(市)党委、政府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