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出台《关于建立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机制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14 10:10:25   来源:大理州纪委

近日,洱源县出台了《洱源县关于建立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机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最大限度激发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是洱源县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项制度创新。

《暂行办法》规定,适用范围是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容错纠错工作应当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严守底线;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等5条容错纠错原则。

《暂行办法》明确,符合中央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在深化改革创新实践中,经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在推动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取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形成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损失的等11种情形,可申请容错。

《暂行办法》规定,按照申请、核实、认定、报备四步程序进行容错认定。相关单位或个人被启动问责程序后,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问责决定机关研究后,可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等部门受理。受理机关或部门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3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经问责决定机关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涉及政策性、法规性强,情况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认定决定。暂缓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将认定结果及时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暂行办法》明确,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抓早抓小、加强监管,查找原因、纠正错误,区别对待、妥善处置等措施。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采取下达纪检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失误和偏差,推动问题整改。实践运用“四种形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杨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