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出台《巡察工作实施意见》加强党内监督

发布时间:2016-10-25 08:27:03   来源:曲靖市纪委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近日,宣威市出台《中共宣威市委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为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巡察范围和主要任务、工作方式和程序、工作机制、工作要求等7个部分,参照巡视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权限和程序,对如何开展巡察工作作了指导和规范。明确提出市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巡察工作;组建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巡察办),作为市委的工作部门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5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从全市范围内选取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的干部进入人才库。组建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根据宣威实际,规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既可由在职科级干部担任,也可由改任非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担任。

《实施意见》在严格遵循巡视工作职能定位的基础上,将巡察工作的组织实施、成果运用、督促整改、服务保障等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了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8项主要职责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7项主要职责。明确了市委巡察组的12种具体工作方式,并规定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委申请采取其他工作方式。

《实施意见》规定市委巡察组巡察的对象与范围是: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人大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主要任务是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紧扣“六大纪律”和“四个着力”发现问题。

在巡察成果运用及整改落实上,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建立成果运用和联动配合工作机制,明确纪检监察、组织、政法等机关、部门的职责。规定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强化对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和倒逼追责,着力构建定责、履责、督责、尽责、问责的责任落实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