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出台容错免责意见 为敢干者“撑腰兜底”

发布时间:2016-10-23 08:07:59   来源:保山市纪委

近日,昌宁县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出台《昌宁县党员干部容错免责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敢于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保驾护航”和“撑腰兜底”。

11种情形可申请容错免责

《意见》明确,单位或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尚未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没有为自己、他人和单位谋取私利,符合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主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有利于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创造性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政府决策部署,且经过民主决策程序造成工作失误的;在落实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特别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的;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等11种情形,可申请容错免责。

5个程序认定容错免责

《意见》规定,经申请、受理、核实、认定、报备五个程序认定免予追责。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追责程序后尚未作出决定前,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容错免责事宜后,对不符合免责条件的申请,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对符合免责条件的申请,由受理单位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县纪委案审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及时函告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并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备案。

5个方面可予以减责或免责

对经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意见》明确可在五个方面予以减责或免责:单位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免予扣分,不影响单位和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定格;不影响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在党风廉政意见审查中对党员干部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及各种考核,职称评定、晋级晋升、提拔任用;确需追究责任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

1杜绝2严禁防止容错变纵容、免责变庇护

《意见》明确,坚决杜绝明知违纪违法却一意孤行、将错就错的“错试”行为。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禁以容错为托辞,放宽底线,明知故犯,或为自己的失职、失责找保护伞。对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予以从重惩治。(范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