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实行“末位淘汰制”强化干部责任担当

发布时间:2016-09-27 07:44:54   来源:楚雄州纪委

楚雄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精神,于近日出台《综合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实施办法》,对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排名在末位的乡镇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追责问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机制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制度环境,切实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办法》规定,综合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制度适用范围分为15个乡镇、综合类、党群类、经济发展类、社会服务类五类。依据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对规定有4种情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是任职期间同一乡镇连续两年或五年内累计三次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排名末位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领导进行组织调整。二是任职期间同一单位连续两年或五年内累计三次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排名在该类别末位的,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领导进行组织调整。三是楚雄经济开发区根据州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得分低于上年的,按照各局(室)职能分工,对局(室)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连续两年或五年内累计三次考核得分低于上年的(任职不满1年的除外),对局(室)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四是省、州属驻楚雄市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得分低于上年的,由市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连续两年或五年内累计三次低于上年的,由市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对其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的建议。

《办法》明确,根据考核结果,组织调整建议名单和方式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研究提出,报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组织调整视情况可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等方式进行。因末位淘汰追责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