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澜沧县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机制支持改革创新履职担当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激发全县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激情,努力破除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怕失败、怕出错、怕担当、怕诬告陷害的思想和不敢闯、不敢试、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
结合形势制定方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坚决纠正和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机制支持改革创新履职担当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前澜沧脱贫攻坚等工作实际,建立履职担当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机制,保护干部大胆干事创业,支持改革创新。
制定目标明确对象。“容错澄清”机制是面对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把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与为党员、干部改革创新营造宽松环境结合起来,把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结合起来,激发、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营造“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敢于突破”的良好氛围。
符合免予追责的6种相关条件。单位或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干事创业过程中,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但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或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的;或因经验不足初犯,情节不严重,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的;无失职行为并同时符合6项相关条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因改革创新出现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提出免责申请。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申请容错免责的步骤和程序,制定了相关的保障机制,坚持科学施策,突出责任担当,强化预警教育,建立风险备案,严明纪律要求,完善考核奖惩,大力营造“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干部选用环境。(何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