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强对脱贫攻坚工作的监督检查,大力整治脱贫攻坚工作中庸、懒、散、慢、怕、私、混现象,纠正和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督促干部转变作风,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提振工作激情,提升行政效能,近日,梁河县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梁河县脱贫攻坚工作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制定。适用于全县涉及脱贫攻坚工作的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各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
《办法》规定,督查重点及内容为县委、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阶段重点工作部署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扶持对象、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扶贫措施、驻村帮扶、脱贫成效是否精准;项目推进不力,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问题是否存在;财政扶贫资金被各级截留、长期不入帐的问题是否存在;侵占、挪用扶贫资金,影响扶贫资金精准度的问题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利益输送、贪污受贿等问题是否存在。乡(镇)和部门当年脱贫攻坚任务是否完成,群众对帮扶脱贫成效及措施是否满意等情况;监督检查乡(镇)党委政府是否履行好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乡(镇)纪委是否认真履行监督执纪职责,县一级是否督查到村一级,乡(镇)一级是否督查到每一个贫困户等情况。
《办法》明确,督查方式为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跟踪督查,检查结果及时报县委、政府,并向社会通报。
《办法》强调,对脱贫攻坚工作落实组织不力、敷衍塞责、落实效果不好的,约谈诫勉“一把手”。对问题整改不重视、走过场、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发现和查实有“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干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办法》还对督查组履职要求、经费保障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岳璐 杨正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