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推进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近日,景东县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机制支持改革创新履职担当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努力在全县上下营造“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敢于突破”的良好氛围。
5种情形可申请免予追责。《办法》明确规定,单位或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5种免责情形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的;因经验不足初犯,情节不严重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的;无失职行为并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的,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且有相关依据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其他规定可以免责的。
3个程序认定免予追责。《办法》规定,对经申请、核实和认定、暂缓3个程序可认定免予追责。申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因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受到追责等情形时,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容错免责的书面申请。核实和认定:纪检监察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作出认定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最后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备案即可。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实行暂挂制,暂挂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期满必须给予结论性意见。
5个方面可予以免责。《办法》规定,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5个方面予以免责: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在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需要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此外,《办法》明确,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刘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