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宁县制定出台了《晋宁县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示范点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弘扬廉洁价值理念、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中的示范表率作用。
办法明确,各示范点每年度开展好具体工作,同时建立示范点年度工作台账;县纪委加强对示范点的业务指导,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及时纠正示范点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督促帮助示范点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督促各示范点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逐级报告、定期约谈、问责追究以及干部述廉等制度,并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建立本辖区内示范点的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日常检查、文化活动、投诉举报等情况。
办法要求,每两年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进行一次复核评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撤销称号。同时明确规定了应当撤销示范点称号的十种情形。
办法强调,通过加强监督、严格管理,把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建设工作融入反腐倡廉工作和小康晋宁建设的全过程,办法将推动全县廉政文化示范点动态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参与度,建立村组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营造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的农村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