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让“告官见官”成为新常态

发布时间:2016-07-29 14:41:42   来源:文山州纪委

近日,麻栗坡县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该《规定》指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副职领导出庭参加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委托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应诉,但不得安排律师单独出庭。

《规定》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本县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县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未依法应诉、举证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未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其他应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