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玉龙县出台了共四章二十七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责任追究情形共48项,其中主体责任追究的情形共29项,针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有11项,针对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有9项,针对班子成员的有9项。涵盖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等内容。监督责任追究的情形共19项,涵盖了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等内容。
责任追究方式共9种,针对领导班子的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3种,针对对班子成员的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6种。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责任追究不因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将被相应的追究责任。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都将被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职责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发生窝案串案;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将被从重追究责任。(寸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