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出台《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办法》助力脱贫攻坚

发布时间:2016-06-14 07:30:48   来源:保山市纪委

为加强扶贫工作队员管理,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作用,近日,昌宁县出台了《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了九种扶贫工作队员应召回的情形:一是因工作调动、自动离职或辞职辞退的;二是因健康原因不能健康履职的;三是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脱贫攻坚任务的;四是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的;五是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六是季度综合排名全县末5位的;七是每季度在岗工作时间(含因公出差)少于50天的;八是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九是县级主管部门、乡(镇)联席会议办公室、村(社区)总支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根据不同情形,对召回的驻村工作队员采取正常调整、组织培训、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免职撤换6种处理措施。

此外,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被召回除影响个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外,对派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县驻村扶贫工作队总队长及副总队长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将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并取消评优资格。驻村扶贫工作实绩作为职务升降、职称评聘、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受表彰的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据悉,2016年,昌宁县经严格按程序、按要求层层选派出252名扶贫工作队员组建42支驻村扶贫工作队驻村开展扶贫攻坚工作。在派驻的工作队员中,机关工作人员126名,企事业单位人员126人;有中共党员171人,处级干部4名,科级干部121名;42名队员担任队长兼村(社区)第一书记,42名农业科技人员分别派驻42个村,为开展精准扶贫打下基础。年初,昌宁县出台《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对工作队及队员的职能职责、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都有明确规定,《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办法(试行)》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的管理,为工作队员严格在岗在位、高效履职提供保障。

同时,昌宁县及时启动对全县13乡镇扶贫攻坚的专项巡查工作,由县纪委书记任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下设4个巡查工作组开展巡查。巡查覆盖13个乡镇、42个村民委员会、47个异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和42支驻村扶贫工作队252名队员。巡查内容包括扶贫工作机构、工作机制的建立及开展“挂包帮”“转走访”工作情况,工作进度、项目推进情况,工作队员到位和工作情况,执行作风、纪律规定等情况。目前,巡查工作已全面完成,42支驻村扶贫工作队252名队员全部到位。(李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