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通过健全完善“五项机制”,着力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提升反腐合力。2015年以来,该县司法机关共向县纪委监察局移送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和案件7件,给予党政纪处分7人。
强化组织领导机制。2016年初,制定了《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细则》,对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组织机构、运行方式、议事规则及工作纪律等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织长,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和县纪委副书记为成员的县委反腐协调小组。同时,对下设的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力量进行了充实,县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县纪委纪检室负责,各成员单位明确专门科室、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每半年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办案协作配合)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情况,协调有关问题,解决争议事项,研究部署工作。建立应急联动制度,在紧急情况下,经提请主办单位和协助单位的分管领导批准,优先办理协作配合事项,事后由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补办手续。建立争议调处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对案件的移送、管辖、定性、处理等问题产生意见分歧的,向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由其组织有关各方会商解决。建立报告工作制度,明确每半年或根据工作需要,各相关单位适时向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有关任务的落实情况,并将所开展的协作配合事项纳入统计工作,汇总上报。
规范线索移送机制。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信访举报、查办违纪案件、开展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需移送检察、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在作出移送决定并通知检察、公安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原系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刑事判决(裁定)的,要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书面通报,并提供裁判文书和有关材料。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发现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书面通报,并移送有关材料。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案件或者案件线索之后,接收机关要在作出是否受理、立案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对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要说明原因和法规依据,并退还所移送的材料。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打破‘条块分割’的工作观念,各成员单位充分运用信息、专报等形式加强日常沟通联系,互相提供和交换预防腐败信息、信访举报投诉处理、各类案件线索和案件查办等信息和情况。在办案过程中,采取召开会议、传阅相关文件等形式,及时交流办案信息,通报相互移送案件或线索的处理意见。重要证据和主要事实发生变化时,及时与移送单位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建立涉案信息查询“绿色通道”,实现资源共享、快速查询,提升了预防腐败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决定或者联席会议商定的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等工作事项,由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并向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对不执行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做出的决定和工作安排;在联合办案中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案件移送工作中隐瞒包庇,不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在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中失泄密等情形,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辞职、免职、党政纪处分等方式予以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成员单位应当协助配合的事项,故意拖延不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杨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