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近日,楚雄市纪委出台了《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谈话函询主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初步排查的“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的;反映苗头性、倾向性的;反映笼统、不具体的”三类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或函询的方式予以提醒、初步核实、问责或者组织处理。
《办法》规定,实施谈话或函询由市纪委分管副书记牵头组织实施,承办科室具体落实,并明确主办人员,采取四种方式进行,即:发函由被反映人作出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科室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要求所在乡镇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乡镇或部门纪委与被反映人谈话。实施谈话或函询时,承办的科室要认真拟制工作方案和谈话提纲,经批准后依照程序和时间规定严格执行,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或函询对象必须在谈话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纪委承办科室。
此外,《办法》还要求承办单位要对谈话或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核实,视情况提出初核或转立案调查、问责或组织处理、了结的处理建议,形成工作报告报市纪委。办结后形成完整的廉政档案,交由信访室保管备查。谈话或函询对象必须在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就相关问题和本人情况说明进行通报,并向市纪委承办科室报告。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