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洱源县委、洱源县人民政府印发《洱源县脱贫攻坚工作督查办法》,从组织领导、督查内容、督查方式、结果处理等方面对全县脱贫攻坚督促检查工作作出规定。通过强化督促检查,严明工作纪律,切实把扶贫开发“1+11”政策文件等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顺利实现2016年摘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帽子和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组建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成立脱贫攻坚工作专项督查组,由县委书记、县长任组长,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政研室、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等11个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督查组直接对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督促县扶贫开发指挥部(含三个工作站)、各镇乡、各驻村扶贫工作队、县级各部门的脱贫攻坚工作。
突出五个方面的检查重点。一是突出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督查脱贫攻坚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考核评价等情况。二是突出扶贫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重点督查《关于举全县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等“1+11”政策文件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三是突出扶贫项目、重点工作情况,重点督查涉及扶贫开发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项目、整乡整村推进项目等8个方面项目推进情况。四是突出扶贫资金投入与使用管理情况,重点督查执行《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等情况。五是突出扶贫监督管理机制落实情况,重点督查落实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制度、项目监测评估机制、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等情况。
明确三类主要检查方式。督查将围绕重点工作及重大项目,主要采取日常性督查、专项性督查和综合性督查3类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各镇乡每月上报一次本地区扶贫工作和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性督查每月或每周进行一次,综合性督查每季度一次。督查采取听取汇报、列席会议、参加活动、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座谈、调查取证等方式综合进行。
实行三项工作保障制度。一是实行报告制度。调查组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将每一次督查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汇报。二是实行通报制度。将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三是实行奖惩制度。根据督查结果视不同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嘉奖、限期整改、严肃查处等处理。对为官不为、作风漂浮、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等相关责任人,将进行约谈、问责。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将快查严惩重处,并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李仁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