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条件下,纪检监察部门以敢于亮剑的精神,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积极探索地方纪委实现对同级党委有效监督的路径,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党委成员的监督,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权力多维约束机制,确保权力阳光运行,深化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多措并举,促进了“两个责任”的落实。然而在基层工作实践中,由于干部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及工作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同级监督工作依然步履艰难。
一、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以丽江市为例,丽江市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开展同级监督的工作经验,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研究制定了《丽江市纪委书记与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提醒谈话实施办法》,并召开市纪委书记与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提醒谈话会议,积极探索加强同级监督的有效途径。每年召开市纪委书记与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提醒谈话会议,会议由市委书记主持并作总结讲话,根据情况还邀请省纪委常委到会作指导工作,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作廉政提醒谈话。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班子成员,其他在职副厅以上领导干部出席会议。通过提醒谈话,大家互勉互励:一定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时刻提醒自己廉洁从政。
(一)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在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中,一些部门负责人的思想上对从严治党与中心工作之间的辩证关系还没有理清,总认为监督严了,限制多了,反而会影响部门的中心工作,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会成为干部职工完成经济工作和发展任务的“绊脚石”,会影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会造成“为官不为”,阻碍中心工作的发展,从而对一些违纪问题不了了之。有些单位主要领导担心查处违纪案件会给本单位抹黑,以致年终考核时影响自己的政绩和干部职工的收入待遇,或者出于其他的利益考虑,对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中会尽量回避存在的问题,有不同程度的淡化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参与权、知情权、查处权,有意弱化基层纪检组织的监督职能。
(二)同级监督开展的难点。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负责人认识不到位的同时,在现行体制下,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障碍。一是思想上有障碍。基层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作为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一口锅”里吃饭,监督主体在人、财、物、编制等方面依附于监督客体,一些基层纪委书记把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领导剥离开来,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怕得罪人、怕丢选票”的思想坎难以逾越,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如有的派驻纪检组长,在监督同级党委(党组)时,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上级纪委报告,怕受到“吃里扒外”、“爱打小报告”的指责;向班子成员本人指出又怕引起别人反感,思想顾虑压力大。二是实践层面上有障碍。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在口头上接受监督,思想和行为上却尽力规避监督,如少数基层部门,班子成员与联系的纪工委之间产生一种“防备”心理,工作联系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形成一道无形的墙,还有部门纪检组长“边缘化”、坐“冷板凳”现象,制约着基层同级监督职能作用发挥。
(三)基层乡镇“三转”难。今年以来,丽江市纪委机关在落实“三转”要求上做到与上级同步,清理了议事协调机构聚焦主业、调整优化了内设机构整合办案主力等等,丽江市纪委推进“三转”的力度大、速度快、成效明显。县(区)乡两级结合换届工作,相对乡镇和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推行“三转”效果明显,但在推动部门和乡镇纪检机构落实“三转”要求上,则工作进展慢、起色不大。如部分乡镇纪委书记除主抓纪检监察工作外,同时还分管财务、党建、工会、环境整治、农业、城乡建设等其他工作,乡镇纪委副书记和纪委委员也绝大部分为兼职,“三转”难以落实,错位缺位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内转外难转。存在“退出容易进入难”的问题,如在转变监督方式方面,纪委退出了一些原来牵头的工作事项,变直接监督为再监督,但一些职能部门受思维定势和工作惯性影响,认为有些工作纪委参与力度大、措施硬,“安全度”高,现在纪委退出表示不理解不支持,造成纪委“退”与职能部门“进”力度不一致,对接措施跟进不及时。如项目招投标监管、扶贫项目审定等等。三是明转实难转。主要表现在落实“三转”要求有时受体制机制限制,如监察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当地政府在中心任务、项目建设等重要工作上,仍可以安排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干部从事部分职责外的工作,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推脱。
(四)“四风”问题变相存在。当前,我市作风建设成效显著,但一些地方病源还在、病根难除,停留在“不敢”层面。一是“不能”的制度笼子还不够严密。二是“不易”的监督难度日益增大。有些作风规定,制度制订得好,广大党员干部拥护得多,但在基层少数民族地方想一下子根治还比较困难,如严禁干部下乡饮酒规定,对于一些年纪大的干部和农村党员干部,受个人习惯和民风影响,有的不理解不配合,治理起来“事多面广”、难监督难问责,群众监督的参与度也不高,给执纪监督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新形势下出现的“微信红包”、“手机麻将”、“快递送礼”等“隐身衣”、“换马甲”问题。还有一些干部以“公车不能用,公款不能吃,害怕违反纪律”为由,“为官不为”、“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但事仍难办”现象,等等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给作风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改进和加强纪委开展同级监督的建议及措施
进一步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势在必行。目前,在我国现有的领导体制下,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在权力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如何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主要领导的监督和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已成为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进一步完善纪委全会工作制度
建议开展同级党委委员向纪委全会专题述廉制度。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向同级纪委全会报告自身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自身廉洁自律情况,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
(二)实施纪委派驻纪检机构改革
加快市县两级纪检机构派驻改革工作,加强监督非常必要和迫切。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可以让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部门和单位,确保同级监督无禁区、无盲区、无特区,也可以有效解决“管得着的看不到”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督机制,结合改革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覆盖”等创新举措,增强纪委监督能力。
(三)加大纪委监督参与同级党委决策机制建设
通过加强机制建设,为同级监督提供由效保障。党委在作出重要决策或出台重要政策前,应事前与纪委通气,纪委认为存在重大纪律或廉政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建议,党委应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暂缓表决。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之初,应同步征求纪委意见,纪委处理过的干部不宜带病提拔,纪委有确凿证据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积极探索落实“两个责任”的新举措
在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扎紧责任体系“笼子”的基础上,要把“考核、问责”这根“牛鞭子”作为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出台“两个责任”考核办法,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在总体规划上,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以上级党委为考核主体的“主体责任”考核,变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为以上级纪委为考核主体的“监督责任”考核;在“主体责任”考核份量设计上可与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平行,结果运用同比重;在考核指标设计上,应以定性定量科学、注重实绩、方便操作为目标;在责任追究上,建立刚性的问责追责机制,突出考核追责、问题倒查追责、履职不力追责三个重点内容。通过强化考核和追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到位。(丽江市纪委 和松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