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主体责任的新要求,是检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是否有效的新标准。实践好、运用好“四种形态”,基础是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使之真正成为常态。实践证明,第一种形态作为首道关口,最为关键,难度也最大,相对于指向清楚、程序明晰、容易操作的后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面宽量大、点多线广,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如果责任不清、分工不明、时紧时松、时严时宽,必将导致防线失守,给后三种形态带来巨大压力,遏制腐败增量也难以实现。因此,如何让“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一形态得以落实,就要遵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诫勉、提醒、廉洁等谈话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谈话工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为此,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制定印发了《关于实行谈话工作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谈话种类、运用时机、开展方法、谈话备案等事项。各综合监督单位根据《意见》也相应完善了谈话机制,如省委统战部制定《中共云南省委统战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省台办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制度》,省侨办制定《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省侨联制定《党组议事决策制度》等均将谈话工作纳入制度建设,突出党内生活正常化,单位“一把手”以党员身份参加支部生活会,开展谈话交心,批评与自我批评,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与党员干部提醒谈话等,从制度上保障了谈话工作的长效开展。
《意见》印发后,各综合监督单位认为《意见》印发前,对谈话工作尺度不好把握,什么情况用哪种谈话方式?如何开展?谈话要求是什么?感觉比较迷茫。《意见》印发后,把各项关于谈话的规定容纳其中,指向明确,是开展谈话工作最实用的“工具书”。
二、明确谈话种类,加强业务培训
做好谈话工作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首先,要正确理解谈话的种类。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和已公布的谈话种类梳理出7种,分别是:廉政谈话、谈话诫勉、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组织调查谈话。并对这7种谈话定义作了进一步阐释:
廉政谈话:一般分为提拔转岗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和有关廉洁从政工作的日常性谈话。提拔转岗谈话主要是与新提拔领导干部和单位之间、党政工作之间转岗的领导干部的廉洁谈话,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风廉政精神、通报警示案例、告诫走上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勤政廉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日常性谈话指平常工作性质的廉洁谈话,即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或关键岗位人员,每个年度进行一次以上的提醒式谈话 。
谈话诫勉:指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诫勉问责决定,以谈话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诫勉,给予严肃批评和警示教育,帮助改正错误,明确努力方向。
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与该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一项措施。诫勉谈话并不是违纪问题线索受理后的一个工作程序,而是处理一些举报材料的一种方法,也是对干部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一项措施。
提醒谈话:指收到信访举报、执纪执法部门移送材料或者在平时工作中发现不涉及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问题,与被反映人进行谈话,给予提醒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改正缺点和不足。
约谈:指下级单位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不力,或者领导班子多人出现违纪违法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等严重问题的,与该下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给予批评教育,被谈话人主动检讨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摘自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有关数据的通知》)。
谈话函询:是对反映本级管理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纪律审查方式。对有线索反映,但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笼统、不具体的问题,采取发函由被反映人作出情况说明。
组织调查谈话:根据党内法规规定,由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即“双规”谈话。
谈话方式分为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采用集体与个别、定期与不定期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谈话函询、提醒谈话、谈话诫勉、组织调查谈话一般是个别谈话。而廉政谈话、约谈、诫勉谈话则是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均有。谈话函询方式有四种: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发函请谈话对象作说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与谈话对象谈话;党组织或纪检机关负责人与谈话对象谈话;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委托下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与谈话对象谈话。掌握理解了谈话种类及运用,才能有的放矢开展好谈话工作。
在对谈话种类及运用方式明确的基础上,利用召开综合监督单位纪检工作联席会议时机以会代训,对综合监督单位纪检干部集中培训,主要内容为谈话种类的运用、谈话技巧、谈话注意事项等。通过培训,提高纪检干部开展谈话工作的水平,增强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结合工作实际,务求取得实效
今年以来,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未雨绸缪,开展各种谈话50人次。一是注重抓源头。为压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使第一种形态常态化,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在年初就综合监督单位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分别约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突出“关键少数”抓源头。深入了解廉洁建设风险点,建议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积极与下属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交心,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通过逐级传导责任压力,达到层层落实第一种形态的目的。二是廉洁谈话常态化。今年,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不仅对任前干部进行了廉洁谈话,同时,针对部分监督单位普遍存在中层干部岗位长期未调整的实际,梳理出权力相对集中且长期任职的重点岗位,形成纪检组与监督单位党组织协同约谈机制。一年来,任前廉洁谈话39人,重点岗位廉洁谈话4人。通过廉洁谈话,提高了党员干部尊崇党纪党规、廉洁自律意识。三是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把提醒谈话作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立足抓早抓小。如在调查了解某某单位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报销车旅费用问题时,发现原处室领导有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及时对原处室领导进行了提醒谈话,指出问题的危害性,提醒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正确行使职权。对现任处室领导进行了谈话提醒,告诫其引以为戒,增强自警自省、严以用权意识,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一年来,进行类似进行提醒谈话5人,诫勉谈话2。四是积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为增加对综合监督单位党员干部工作情况、单位廉洁建设情况的了解,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今年,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开展了大面积的谈心谈话活动,与50多名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在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引导,如发现某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洁建设如何落实主体责任说不清楚,在谈话中提醒该同志加强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洁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强化职能作用。发现某单位处长,对本支部的廉洁风险点认识不清,没有具体应对措施,及时提醒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处工作性质研究制订本支部廉洁建设的措施办法等。
谈话工作就像一堵“防火墙”,过滤了一些“违纪”想法与苗头。通过谈话工作的开展,普遍增强了综合监督单位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洁意识,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逐步植入人心,使广大党员干部逐步养成自觉接受新常态下的组织监督。
四、不断总结提高,注重成果运用
为避免谈话工作“一谈了之”,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加强了对谈话工作的督查,并在谈话结果运用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是对开展谈话情况进行整理,把党员干部不愿意当面对单位领导讲的意见建议整理汇总,形成书面谈话情况反馈给所在单位党组,帮助综合监督单位更好地做好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二是建立谈话档案,规范谈话记录格式,对谈话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从重或加重处理。三是将综合监督单位开展谈话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四是对综合监督单位制订的相关谈话规定督促落实,各单位在每季度的纪检工作联席会议上通报谈话情况。五是加强学习研究。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利用组务会、支部学习、案件分析等例会对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大执纪监督力度进行研究探讨,交流谈话工作心得。六是综合监督单位在开展谈话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问题线索,要及时报告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
在落实第一种形态过程中,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虽做了不少有益探索,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比如对实践第一种形态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谈话工作实践运用还不充分;监督力量仍较薄弱,综合监督9家单位,党员干部人员较多,谈话工作点多、面广;纪检干部业务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做思想工作的能力不足,把握运用政策水平不高,谈话技能掌握不够等。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将继续研究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方式方法,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时常提醒、经常纠偏,立足综合监督单位实际,多措并举,着力在落实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使第一种形态真正常态化。
(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 王怀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