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容错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6-10-31 07:47:22   来源:德宏州纪委

在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新常态下,由“为官不易”引发的“为官不为”现象在干部队伍中有滋生蔓延的势头,部分党员、干部由于心存顾虑,大胆创新、敢于担当的精神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如何理性看待严格监督问责与激励履职担当的矛盾、探索建立容错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和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成为当前亟待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德宏州为例,从建立容错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内涵、总体构想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粗浅分析,旨在通过研究,对德宏探索建立容错机制提供参考。

一、探索建立容错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目的是规范权力行使、激励履职担当、推动改革创新、促进事业发展。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在公正廉洁行使权力、勇于担当大胆创新与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之间建立“缓冲地带”或“调节验证空间”,对确保严格监督问责与激励履职担当二者有益互补、相向而行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改革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中央、省委对探索建立容错机制,保护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十分重视。2015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强调,要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5月12日,省委书记、省长陈豪同志在全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强化正向激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干部无后顾之忧。9月19日,德宏州第七次党代会工作报告指出,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保护干事者、褒奖担当者、惩治诬告陷害者。这些论述和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央、省委和德宏州委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二)推进沿边特区、开放前沿、美丽德宏建设的现实需要。当前,德宏正处在沿边开发开放政策叠加发力的窗口期、实现后发赶超、跨越发展的黄金期和完成精准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努力把德宏建设成为沿边开发新高地、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与全省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在党,关键在人,但在全面从严治党、严格监督问责的新常态下,部分党员、干部将“严格监督问责”与“大胆履职担当”对立起来,出现了“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和“为官不为、不敢担当”等消极现象,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和干群关系,而且影响了全州改革和发展。究其原因,除部分党员、干部自身精神消极懈怠、作风不严不实外,主要是因为担心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过程中因决策或执行失误被问责。因此,全面推进沿边特区、开放前沿、美丽德宏建设,迫切需要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向全社会表明全州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大胆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理直气壮为负责者负责,为担当者担当的鲜明态度,为敢闯敢拼敢担当的党员、干部撑腰打气,不断提高他们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全面从严治党是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战略举措,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旨在通过管全党、治全党,对全体党员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党的侵蚀,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全面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探索建立容错机制,要求在严格管党治党过程中,既不错究改革者、实干者、创新者,也决不宽容与放任违纪违法、胆大妄为的人,与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相同、方向一致,都是要求各级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因此,在当前正风肃纪、高压反腐的新常态下,探索建立容错机制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与全面从严治党并不矛盾。

二、容错机制的主要内涵

所谓容错,即单位或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探索实践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测的错误和偏差所给予的宽容和谅解。对于单位或党员、干部出现的错误和偏差本应给予问责或党政纪处分,但因其履职过程中的探索和创新并无违法违规且符合廉洁从政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处分或问责,获得责任豁免。所以,理解容错机制的主要内涵,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容错的前提是坚持依纪依法用权。容错不是无目的、无原则、无根据的包庇和纵容。可以包容的“错”不是原则性的违纪违法行为,而是在依纪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的前提下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与时俱进、加快发展需要大无畏的开拓创新,大胆探索、改革创新的过程本身就是“摸着石头过河”,出现各种各样的错误和偏差在所难免,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党的纪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践、探索和创新,都应该得到鼓励和宽容。

(二)容错的对象是肩负主要责任的党员和领导干部。党员干部是党的事业的组织者、执行者,而领导干部是其中的骨干,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必须担当,履职担当、探索实践、改革创新既有成功的希望,也有失败的风险。既然党员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组织者和执行者,是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主要责任人,是有可能因为工作而发生错误或失误的群体,那么容错的对象主要就是在推进改革发展中发挥领导作用、肩负主要责任的党员和领导干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干的越多意味着错的就越多,如果不激励撑腰,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就鲜有人愿干事;如果不容错纠错,不分青红皂白一棒子打死,就鲜有人敢干事。

(三)容错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纠错。容错与纠错互为因果,两者缺一不可。容错不是出于偏袒或护短,更不是包庇和纵容,而是及时纠正错误和偏差,以容错而纠错,在“缓冲地带”来总结验证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在推动改革创新、促进事业发展中的成效、经验和教训,留出“空间”就公与私、廉与腐、对与错和履职担当与不作为、积极作为与乱作为的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鉴别和评估,对的予以肯定,错的及时纠正,让党员、干部卸下包袱,消除顾虑,吃下“定心丸”,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方法。只有在探索中总结,在实践中完善,对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给予理解和宽容,才有利于激励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各项工作的创新和跨越。

三、德宏州探索建立容错机制的总体构想

探索建立容错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的相关要求,紧密结合德宏实际,准确把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合理设置适用情形,严格规范认定程序,注重结果运用,确保“容”得正确,“免”得合理,最大限度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热情,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德宏实际,探索建立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灵活管用的容错机制,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保护干事者、宽容失误者,为负责者负责,为担当者担当,正确处理严格监督问责与激励履职担当的矛盾,着力解决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为德宏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容错不是对失误、偏差和错误无界限的纵容,不等于一切失误和责任都可以无底线、无条件的容忍或豁免,必须依纪依法,坚守法律纪律和政策底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只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矩允许的范围内因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推动工作而出现的失误、错误和偏差才可以视情得到宽容。有意逾越或任何假借改革创新之名冲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矩“底线”和“高压线”的行为,都是不能得到宽容和姑息的。

——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以党内纪律规章、国家法律、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党员、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辩证分析并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科学准确地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做到客观公正。

——鼓励探索,宽容失误。在全面推进沿边特区、开放前沿、美丽德宏建设的过程中,积极鼓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破解难题,对于已经尽职尽责付出努力但未达到预期效果、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失败、没有先例和经验可循进行试验探索而带来的风险,以及重大事项经过评估论证、集体决策而非个人专断、一意孤行、蛮横干预造成的不良后果,都可以通过容错机制视情况予以甄别和宽容,让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的过程中,不因为怕犯错误而出现各种懒政怠政。

——抓早抓小,及时纠错。既然过错不可避免,就必须敢于承认过错、敢于纠正过错。如果已发现失误或错误,就应采取积极措施,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要在鼓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破解难题的过程中实践好“四种形态”,加强对可能出现问题的预测和防范,对党员、干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误变成大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工作上的损失。

(三)适用情形。容错机制的“错”是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的失误和错误,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错误,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并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二是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三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四是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过程中,因大胆履职、勇于实践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五是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发生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六是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因主动揽责、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七是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八是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九是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四)认定程序。一是申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因改革创新出现工作失误和错误受到追责时,应在告知启动问责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二是核实。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三是认定。调查核实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纪律规矩和国家政策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四是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单位或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应于半年内进行回访,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及时交心谈心,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不断改进工作。

(五)结果运用。经认定给予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六个方面予以免责:一是在年度惩防体系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免予扣分及一票否决;二是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不受影响;三是个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四是需要问责和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五是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中免予扣分;六是在个人评先评优中不作负面评价。同时,应该明确的是,对于被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如在同一项工作、同一个问题上再次出现失误和错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不再免责。

四、建立健全容错的保障机制

既然容错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纠错,促进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所以,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必须同步推进包括教育引导、激励保障、澄清保护、纠错改正、问责处理等机制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建设。

(一)教育引导机制。一是强化教育培训。把改革创新、担当有为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全州党校(行政学校)在干部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持续抓好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培训,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学会在约束中工作,习惯在监督下干事,把压力变成动力,做到既干净又干事,既廉又勤,不断提升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能力。二是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型媒体的作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改革创新和担当有为精神,增强干事创业的激情和热情,在其位谋其政,既要想干愿干积极干,又要能干会干善于干,大力营造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激励保障机制。一是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完善德宏州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加大对改革创新实绩的考核权重,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真抓实干的地方、部门和干部,加大奖励支持力度,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竞相发展,坚决杜绝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情况,形成鼓励改革、支持创新的正确导向。二是坚持凭实绩选人用人的导向。在选人用人时,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严格落实《干部任用条例》,注重选拔奋发有为、敢于担当的干部,对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响得票的干部,要为其主持公道,客观评价。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疏通领导干部“能下”的渠道,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机制。三是落实好工资增长机制。在坚决堵住“偏门”,解决党员、干部谋取不当利益问题的同时,打开“正门”,切实保障公务人员工作所需的条件、合理的收入待遇和应有的尊严,落实好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

(三)澄清保护机制。一是及时消除信访负面影响。对涉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信访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防止出现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有轻微违规行为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属实名举报的,要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二是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三是实行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审理因公而发生的违纪案件,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为其所犯失误和错误的性质、情节、影响进行作证和辩护。

(四)纠错改正机制。一是认真评估。对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及时进行评估,厘清责任,研判后果。二是及时纠错。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党员、干部找准问题症结,分析错误原因,研究解决对策,及时纠正失误和错误,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五)问责处理机制。一是严肃追责问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推进改革创新敷衍塞责、拖延扯皮的,对重视不够、贯彻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不断增强全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二是加强组织调整。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进行组织调整,视情况予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三是公开通报曝光。加大为官不为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做到见人见事,让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人付出代价,教育警示广大干部更好地改革创新、担当有为。(刀承贤 郭家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