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考察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对于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严管就是厚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但乡镇纪委作为最基层的纪检监察机关在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中,会遇到的各类问题也是值得思考的。
一、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理解认识欠缺,容易陷入老套路。
“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组织履职“要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二)监督执纪方式方法落后,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
有效的监督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进而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但现实中往往存在监督缺位、监管失灵等问题。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导致在一些纪检监察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和规范。“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责任担当意识欠缺,“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的各个方面,仍需我们在认识层面、机制层面、效果层面做进一步研究。从目前来看,一些基层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体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乡镇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存在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乡镇纪委书记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另一方面,“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导致缺少主导核心问题,容易出现“一边斜”等现象。加之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因双重管理的体制考核都在本乡镇,容易造成他们工作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有时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四)工作压力大,容易产生疲倦症
在基层,纪检组织存在工作力量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不强等情况。特别今年乡镇纪委换届后,新提拔的纪检监察干部大部分都没有纪检监察工作经验,业务不熟。而且纪检监察干部分管多项工作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任务繁重,工作的压力容易让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产生疲倦感。
二、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四种形态”学习不够深入,内涵把握不到位。主动学习不够,没有很好的开展专题学习。有的虽然关注了,但没有结合工作需要,认真地去吃透每个层次的深刻内涵,以及彼此间的联系。学习不够,专业知识更新滞后,于是造成凭经验办事,在工作中难免出现无从下手的局面。
(二)履职能力不强,监督执纪职能转变不到位。“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出以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三转”上下了不少功夫,但有的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还身兼多项工作,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力度不大,纪检监察系统“灯下黑”现象依然存在。例如,乡镇大部分的纪委书记还分管着其他工作,工作方式方法有时还束缚在原有的套路里。虽前不久乡镇换届后,这一问题正在得到扭转,但对党委和纪委仍有个适应的过程。
(三)工作担当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在一些乡镇中,党组织没有很好地承担其主体责任,依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看成是纪委的事,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主动过问和关心,导致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得束手束脚,打不开工作局面。
(四)人员配备不足,组织保障不到位。乡镇配备纪检监察干部一般只是3到5个。在一些地方撤乡并镇后,每个乡镇管辖的领域更广,涉及的党员干部也更多,而且很多时候工作经费也难以保障,加上除了县纪委工作人员有执法证外,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都没有执法证,这些都容易让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工作中,出现有心而力不足的情况。同时,在基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还身兼多项工作,在纪检工作上的精力也不充足,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力度不大。在查办案件上,因为顾及同事之间的情分,自认为不涉及原则性问题,就采取无视的态度,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改进工作的思路举措
(一)坚持抓好学习,让学习“主线”与筑牢思想“防线”相结合。
正确把握和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这条主线,不仅是灵活运用“四种形态”的关键,也是广大党员干部筑牢自我思想“防线”,从“不敢腐”向“不想腐”转变的关键。一是主动学。在理解学习“四种形态”的内涵时不仅要深学深悟,还要引导其他党员干部主动去学习领会“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二是培训学。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作为专题,纳入培训内容。三是实践学。纪检监察干部参与一些信访案件的处理及违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通过业务锻炼,更好地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
(二)坚持监督执纪问责标准。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应该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执纪必须回归到《准则》和《条例》,紧紧围绕纪律和规矩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使纪律成为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底线。坚持抓早抓小,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真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同时,正确处理好惩处与保护的关系,鼓励干事,宽容失误,支持和保护干事者,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积极干事创业氛围。
(三)坚守责任担当。
“四种形态”是“两个责任”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要深化对“两个责任”的认识,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纪律处分条例》的方方面面,达到“强责任、敢担当”的效果。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实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增强履责主动性,提高工作积极性,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心”,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坚持强队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优化结构。逐渐建立一支活力足、业务强、作风硬、有担当、敢作为的纪检监察队伍,加强队伍建设,增强人力与能力。要进一步改善纪检监察组织的办工条件,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积极探索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制度建设,让纪检监察干部能放心大胆地专职于自己的本职工作。(祥云县下庄镇纪委 普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