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应处理好十组辩证关系

发布时间:2016-10-17 09:51:02   来源:大理州纪委

正如一个事物具有多面性的特点一样,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充满着辩证关系的工作。只有处理好这些辩证关系,才能让纪检监察工作张而不失之其仁,驰而不失之其紧。结合自己的学习与思考,我认为纪检监察干部应在工作中正确处理好以下十组辩证关系。

“小”与“大”的关系。小问题往往可能发展为大错误。许多被惩处的党员领导干部当年都曾因为小问题被谈话、被追责,但由于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继续“带病提拔”“带病成长”,结果越“病”越重,最终“小病”拖成了“大病”,受到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触犯了法律锒铛入狱。所以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不能总是先等等、再看看,“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算总账”,结果“苍蝇”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最终长大成了“老虎”。所以,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出现苗头的时候就加强警示,发现线索及时追踪,有了反映及时提醒,对一些蛛丝马迹也不能忽略,有病就要及时治,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单变双,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

“大多数”与“极极少数”的关系。王岐山书记提出的“四种形态”为监督执纪指明了努力方向:“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其中明确提出了“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概念,值得我们认真理解和把握。经常开展能让人“红脸出汗”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大多数小错误及时进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从而让严重违纪、违法犯罪成为少数和极极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多提醒,从而让大多数党员干部都能保持政治上的健康,发现问题则提倡有病早吃药,从而最大限度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经常保持干部的纯洁和党的肌体的健康,这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爱。

“监督”与“自律”的关系。“监督”是外因,而自律才是“内因”。从人性的角度来看,除非思想认识和个人修养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人都喜欢听表扬而不喜欢听批评。但要想少受批评,个人就必须经常自律,否则只能依靠“他律”来纠正自己的错误。相传东汉杨震去东莱担任太守时,路过昌邑。昌邑县令王密是他在荆州刺史任内荐举的官员,听得杨震到来,晚上带金十斤悄悄去拜访杨震。杨震当场拒绝了这份礼物,王密以为杨震假装生气,便道:“暮夜无知者。”杨震立即生气了,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怎说不知!”从杨震的话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前人在没有他律的情况下,仍然保持自律的良好品格。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我们既要努力让监督执纪的范围“全覆盖”,但更要鼓励和提倡广大党员加强自律,一日三省,虚心受善,以他律与自律互补,在全党形成“人人干净干事、事事遵章守纪”的良好氛围。

“惩治”与“容错”的关系。纪检监察部门对贪腐等违纪违法问题要给予坚决的惩治,但对于因改革创新出现错误的情况则要以“容错纠错”进行鼓励和包容。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来自中央的理解与支持,让真正的改革创新者在放手闯、大胆干的同时吃了一颗“定心丸”。 现实中,一些改革措施遭遇“中梗阻”,一些重大战略难以落实,一定程度上与一些领导干部有顾虑、不敢改革、不敢创新有关,他们认为“枪打出头鸟”、“做得越多风险越大”。所以,要通过健全激励机制,让改革创新者尝到“甜头”,看到干与不干确实不一样;通过容错纠错机制,让改革创新者感受到“依靠”,释放出更多的工作活力。当然,容错不等于无限度宽容,更不等于可以胡来,各地各部门在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民主集中,不允许出现不经调研的“拍脑袋决策”和不经集体讨论的“任性拍板”。

“常态”与“非常态”的关系。“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是面对广大党员的“常态”,而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属于“非常态”。对“常态”与“非常态”进行区别,目的就是要强化预防和教育的功能,让广大党员通过日常善意的批评和及时的提醒,最大限度减少违纪和犯罪的可能。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之所以出现问题,就是因为“常态”不“常”,听不到批评的意见,或听不进反对的声音,没有人“咬耳”提醒,更没有人“扯袖”制止,从没有“出过汗”,也没有“红过脸”,于是在一片“表扬与自我表扬”中越陷越深、渐行渐远,最后违纪、违法,走向了不归路。所以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第一种形态形成常态,多提醒、多制止,让“常态”真正“常”起来。

“严管”与“厚爱”的关系。许多被处分的党员干部都是因为以前有苗头和倾向时没有被及时提醒或处理,如果能在出小错时就受到处分,或被调离核心岗位,那么也就不会有后面更大的错误发生。所以,“严管”看似在“行霹雳手段”,但体现的却是一种“厚爱”,因为“惩前”才能“毖后”,“前”不惩,则“后”果会更严重,所以“惩前毖后”的目的是为了“治病救人”,其根本的出发点是为了“批判以前所犯的错误,吸取教训,使以后谨慎些,不致再犯”。为此,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严格管理就是最大厚爱的理念,对“小问题”引起高度重视,该函询的要函询,该问责的要问责,该立案的要立案,让有苗头、有倾向的问题从“小”就受到处理、从“早”就受到警示,从而防止小问题被拖大、“歪树”变成“病树”。

“纪律”与“法律”的关系。王岐山书记2016年1月12日在十八届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我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如果混淆了纪律和法律的界限,把违法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就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正是针对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的问题提出来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从讲话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党纪与国法之间的关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党员的要求要高于普通群众,党员应以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自己的行为。

“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权力意味着责任,领导干部的权力来自人民,权力越大,责任越重。如果有责无权,则无法尽责;有权无责,便会滥用权力,甚至滋生腐败。权力是实现责任的手段和工具,而责任的落实是运用权利的目的。一个领导干部如果只看到自己手中拥有的权力,而淡漠或忽略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必然导致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问责条例》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件利器,正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成果,其目的是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我们一定要遵照中央要求,联系实际、深研细学,抓好落实、见诸行动,坚决维护《问责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努力向党和人民交出更加优异的全面从严治党的合格答卷。

“预防”与“惩治”的关系。惩治与预防是反腐倡廉建设中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惩治腐败是预防腐败的条件和基础,预防腐败则是减轻惩治压力、增强惩治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途径,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有效预防以坚决惩治为前提,而在目前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情况下,要做到坚决惩治,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同时着力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大力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着力从制度建设入手,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产生。要坚持教育为基,进一步强化廉政教育,善于运用现代化手段,创新组织形式,拓展活动内容,筑牢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使廉政教育常抓常新、入脑入心。

“执纪”与“守纪”的关系。“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这是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保持的清醒和自觉。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我们党的立党之基、执政之本,也是每名党员必须要坚守的政治生命线。只有政治上清醒,才能做到行动上自觉;政治上坚定,才能经得起考验。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线,代表的是党组织的形象,担负着反腐败的神圣使命,必须牢固树立“欲正人,先正已”的意识,带头敬畏党纪党规,严格遵守《准则》和《条例》,秉持以知促行、以行促知、知行合一的理念,自觉把明纪知规转化为遵纪守规,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拒绝低级趣味,克服不良陋习,做到洁身自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用实际行动坚决维护党章及相关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理州纪委 王华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