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与探索

发布时间:2016-10-13 14:30:46   来源:昆明市纪委

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重要意义,以及石林县实践“四种形态”的主要做法等进行了探析。

一、“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

(一)“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王岐山同志指出,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二)“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进一步深化, 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进一步发展。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角度看,“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重要体现,是真正的“全面”“从严”,既用纪律标准来教育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关键少数”,又用纪律戒尺来追究惩处违纪的党员和干部,能很好地达到拨“烂树”、治“病树”、护“森林”的目的。从实现反腐败标本兼治的角度看,实践“四种形态”,才能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守住党纪这第一道防线,就把反腐败工作提前到了“破纪”之初,从而能有效地加强源头管治,大量地消除产生腐败的萌芽,有效地遏制腐败增量,并为减少腐败存量创造更好的条件。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角度看,“四种形态”是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的重要手段,是防范“破窗效应”的因应之策,是爱护党员干部、保证党的肌体健康的关键措施。因此,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害是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重点是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关键是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三)“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1.“四种形态”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效路径。全面从严治党不仅是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还要用严明的纪律、严格的监督管全党、治全党,并靠全党管全党。“四种形态”既用纪律标准来教育管住全体党员,又用纪律戒尺来追究惩处违纪的党员和干部,是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重要体现,是真正的“全面”、“从严”。“四种形态”既有“提醒剂”,又有“预防针”,还有“手术刀”;既能扶正祛邪、固本培元,又能刮骨疗毒、激浊扬清。用好“四种形态”,有利于正歪树、拔烂树、治病树、护森林,对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而言,就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

2.“四种形态”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实现“四个转变”:一是转变“以案论功”的旧观念,治病救人,抓早抓小;二是转变“以规代查”的旧手段,关口前置,注重初核;三是转变“面面俱到”的旧办法,重点突破,快查快结;四是转变“单兵作战”的旧习惯,群策群力,加强协调。

3.“四种形态”对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检验标准。检验纪检监察工作的成效,不仅要看拔“烂树”的成果,还要看治“病树”、扶“歪树”,保护整片“森林”的成效。只有用“四种形态”来检验纪检监察工作成效,才是客观的、全面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持续深化“三转”,把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在具体工作中提高政治、政策和执纪水平,在转变作风中创新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精准监督执纪问责本领,忠实履行好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

二、石林县实践“四种形态”的主要做法

(一)在落实责任中实践“四种形态”。制定《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实践“四种形态”的政治责任。一是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发挥好带头执行、全面推动、督促传导的职能作用。二是落实班子成员主体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强化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三是落实纪委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四是落实组织(人事)部门主体责任,履行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职责,及时对有问题的领导进行组织调整。

(二)在健全制度中实践“四种形态”。建立“333”工作体系,即:出台三个办法(意见):《石林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实施意见》、《石林县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石林县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暂行办法》。整合三个平台:纪检监察政法信访“四级联动”平台、组织部门12380举报平台、民生资金监管平台。健全三个机制:党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着力解决对“四种形态”如何看、谁来干、干什么、怎么干等问题,推动实践“四种形态”成为常态。

(三)在抓早抓小中实践“四种形态”。实施四项谈话制度,一是责任提醒谈话,进一步强化责任,传导压力。二是组织提醒谈话,警钟长鸣,防患未然。三是谈话函询,让有关党员和干部向组织说明问题。四是纠错诫勉谈话,及时纠正错误,整改落实。今年以来石林县共使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43件,占问题线索总数的76.8%,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四)在纪律审查中实践“四种形态”。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五种方式,规范、科学处置问题线索。今年以来,石林县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07件(次),处置各类问题线索56件68人,立案15件,占线索处置数的26.79%;结案15件,党纪处分 19人;初步核实13件,占线索处置数的23.21%;谈话函询43件,占线索处置数的76.77%;暂存0件,了结45件,占线索处置数的80.36%。

石林县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初步实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识上有误区。有的认为反腐转向了;有的认为反腐放松了;有的认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的事等。二是实践上有差距。虽然逐步建立了实践“四种形态”的配套制度,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运行机制不畅、工作效果不好等问题。

三、对下步工作实践的考虑

(一)提高思想认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大对实践“四种形态”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四种形态”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思想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部署,是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准确把握,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必然要求。坚决防止对反腐形势的“误判”、对执纪工作的“误解”和对处置方式的“误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对实践“四种形态”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强化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

(三)健全制度体系。在落实好“333”工作体系,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第三种形态、第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落到实处。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实践“四种形态”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性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好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和经常性教育。各级纪委要建立常态化的工作督导通报制度,定期对实践“四种形态”情况汇总分析研判,加强督促指导。

(五)严格责任追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履行管党治党职责不到位,实践“四种形态”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落实不力、督促不力,导致苗头性问题没有发现、违纪问题没有纠正、整改没有落实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和党组织的责任。(石林县纪委  张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