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10-03 08:33:01   来源:大理州纪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作出的重大部署。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落实主体责任,对于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义重大。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成效。结合大理市实际,对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作了思考。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中央纪委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抓党风、反腐败,力度和举措前所未有,威慑和成效前所未有。我们必须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各级党委(党组)责无旁贷的大事来抓,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守责任担当,切实增强履行主体责任的政治自觉。

(一)落实主体责任是党的性质的内在要求。腐败现象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水火不容。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就是要强化党委在管党治党上的职责和义务,保证党组织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是要求进一步增强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全市各党委(党组)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善谋治党之策,担负起管党治党的历史使命,做党风廉政建设的清醒人、明白人、带头人。

(二)落实主体责任是党委的职责所系。《党章》规定,各级党委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同时,规定各级纪委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要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这充分表明,各级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是法定之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仅是纪委的事,更是党委的主业,党委是真正的责任主体,只能到位而不能缺位。

(三)落实主体责任是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迫切需要。中央关于党委主体责任的部署,抓住了新形势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给党委领导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指明了方向,厘清了责任。从原大理经济开发区“7.05”专案来看,正是因为主要领导带头违纪违法,对党风廉政建设不抓不管才导致管辖范围内歪风盛行、上行下效,出现系统性、行业性的腐败,主要负责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的体现。各党委(党组)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坚守责任担当,坚决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以不胜不休的韧劲和狠劲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仗和持久仗。

(四)落实主体责任是关心爱护干部的具体体现。对干部一味地哄着捧着,该扯袖子不敢扯,该敲警钟不敢敲,就相当于“为渊驱鱼、为丛驱雀”,就是为政失德、为政不善。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的不是为了查处人,而是为了教育人、管理人,防止干部出事。近两年来,因没有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而被处分的领导干部比比皆是。2014年初中央对湖南省衡阳贿选案进行了严肃查处,市委书记因为没有落实好主体责任而被追责,受到了撤职、双开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组织部长、纪委书记等一批人也给予了相应处理。新疆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原党委书记王鹏先,因主体责任严重缺位坏了“班子”害了自己,2015年2月喀什地区党委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大理市喜洲镇党委书记洪玮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决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喜洲镇桃源村委会村民未批强占、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填滩占滩、占用基本农田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领导责任,2015年12月30日,经中共大理市委批准,大理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这些案件充分说明,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不履行好主体责任,不仅害了自己,更害了同事和下属。全市各党委(党组)一定要以案为鉴,牢记“政责自负”的道理,真正把主体责任想到、悟到、做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关心、爱护干部。

二、认真分析形势,切实把主体责任“抓在手上”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依法惩治腐败,顺民意、得民心,为经济社会发展凝聚了强大正能量。大理市各级党委和纪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明纪律、严抓作风、严惩腐败,全党动手、群众参与的齐抓共管局面初步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但从近5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来看,448个签责单位中,16个单位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个单位确定为不合格;2442名党政领导干部中,18名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名被确定为不合格;从近5年查处的案件来看,全市共查处违纪案件177件184人,审结193件205人,给予党纪处分173人,政纪处分41人,党政纪双重处分9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6人。

在实际工作中各党委(党组)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确保党委主体责任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一)认识不足。一是学习不够。有的乡镇和部门领导对新情况新要求学习不够,对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不了解责任制的内容,不清楚该负什么责任,怎样承担责任,没有深刻领会相关责任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同于其他单项工作责任制,淡化了责任意识。二是理解存在偏差。党风廉政建设本身是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有的领导干部却认为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存在回避之心,认为抓经济工作才是头等大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没有将其作为分内之事、应尽职责;有的有敷衍之态,认为履行第一责任就是开开会、发发文、提提要求、签签责任状,依然存在重形式轻内容,重安排轻落实,重业务轻党风等现象,穿新鞋走老路;也有的有抵触之情,认为主要工作就是要促发展、保稳定,廉政工作抓多了,搞得人心惶惶,不利于其他工作开展,会影响团结和谐的好局面,没有把反腐败工作归入工作的“主业”,将党风廉政建设看作是“软差事”;有的单位虽然“一把手”重视了,但领导班子成员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委的事情、是分管领导的事,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有的单位认为自身业务单一,既无权力又无人手,没有必要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从而放松甚至忽视了主体责任的落实等等。由于思想认识还没有真正转换过来,致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思路不清,工作流于形式,积极性和主动性大打折扣。三是落实中流于形式主义。少数党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疏于学习、疏于研究、疏于落实,还是依照往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精神的老套路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制定工作计划和分解责任目标时,依然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或者去年的内容,大而泛之,责任范围不具体,责任分解没有细化和量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二)落实不力。一是制度执行走样。存在将制度停留在纸上的现象,在制度制定和执行上“一手硬一手软”,重制定轻执行,责任追究形同虚设,制度保障乏力。如某些监管单位党组存在不够重视“一岗双责”谈话、廉政谈话现象。二是监督检查角色缺位。个别监管单位党组在落实主体责任上不注重跟踪问效,只尽责不负责,只履职不担责,忽视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落实,特别是缺少对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跟踪监督检查活动,即使开展检查活动,也只是流于形式,走马观花,没有起到纠错警醒作用。三是考核评价体系欠缺。结合单位和行业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的个性化考核方案,是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途径。目前,大多数党委(党组)没有结合实际,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仅仅照搬市上考核指标。同时,在对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方式上基本都是采取年初分解,半年汇报,年终考核的固定模式,考核中的形式主义色彩较为突出,没有很好地发挥考核指挥棒的导向作用。

(三)追责不严。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以来,虽然我们对一些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进行了严厉问责,但责任追究不严肃、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比如:在开展的明察暗访工作中,各乡镇每月都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活动,但被乡镇主动处理的干部很少,大多数干部都是市明察暗访组查出并交办所涉单位进行处理。这说明压力传导不够,没有形成责任追究压力,责任追究的氛围还没有形成。究其原因:一是主要领导怕担责任不想追究,出了问题,往往以种种借口和理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有的还说情阻挠、隐情不报。二是主要领导怕丢面子不情愿追究,出了问题都是捂着、掖着,不愿去追究,怕给自己的单位丢脸抹黑,处理时搞以功抵过、下不为例,不愿追究纪律责任。三是主要领导能力不足不会追究,对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的对象和追究的程度,谁来追究、怎样追究、追究什么弄不清楚,出现上级要求的就追究,上级没要求就不追究的现象,责任追究处于被动的状态,影响了责任制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三、敢于担当负责,切实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

党委主体责任能否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各党委(党组)要紧紧围绕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着力强化组织领导、教育管理、检查考核、责任追究、以上率下、支持保障等措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推进的工作格局。一定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旗帜鲜明地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州市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抓住责任制这个“龙头”,敢作为、勇担当,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扛稳、抓牢、做实。

(一)要担组织领导之责。党委(党组)班子要认真履行集体责任,党委(党组)班子作为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领导核心,对党的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党委(党组)书记要发挥“监督员”的作用,着力构建以下行传导机制和上行报告制度为主的责任体系,逐级逐层传导主体责任,担负好组织领导之责。主要负责人作为“班长”,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把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重要职责、分内之事,做到“四亲自四带头”,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带头讲廉政党课、带头执行廉政规定、带头推进案件查处、带头参加责任制检查考核。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按照工作分工,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自觉做到在安排工作时首先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检查工作时首先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情况,在总结工作时首先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责任就担当到哪里。

(二)要担教育管理之责。各党委(党组)书记要针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发挥“教导员”的作用,不断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各司其职、分解落实,各负其责、分担奖惩,纪委专责、切实负责的责任网络体系。各党委(党组)要加大教育引导力度,切实增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思想自觉性和行动自觉性,担负好教育管理之责。要加强对党委主体责任内涵、实现路径的宣传教育,引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知责、明责、负责。要采取以案说纪、知识测试等方式强化教育,特别是要加大对责任追究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促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担责、尽责、负责。

(三)要担检查考核之责。加强检查考核工作,是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各党委(党组)要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健全完善检查考核机制,把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层层传导压力,防止出现责任虚置,切实做到党委“不松手”、主要领导“不甩手”、班子成员“不缩手”、纪委“下狠手”。要严格执行市委出台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切实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通过检查考核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落实。

(四)要担责任追究之责。各党委(党组)要把实施严肃有力的责任追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以严明的纪律促进领导干部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各党委(党组)要发挥好“纠风员”的作用,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完善“一案双查”制度,既要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坚决杜绝以问责代替法纪追究的现象。要通过综合督查、专项督查、跟踪督查等方式,对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履行“一岗双责”和执行“四重一大”事项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通过督查,紧盯“不落实的事”、严查“不落实的人”,大力营造“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政治生态,让庸官、混官、懒官无处容身、难以立足。

(五)要担以上率下之责。干净做事、廉洁从政是领导干部挺起腰杆、敢抓敢管的底气,更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党政领导班子尤其是“班长”要坚持做廉洁的表率、正气的化身,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践行《廉政准则》,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要发挥好“示范员”的引领作用,在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上行动要更快、标准要更高、要求要更严,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不越“雷池”、不踏“红线”,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层层传递廉洁从政、清正为民的“正能量”,带动班子和党员干部讲正气、树新风,营造廉荣贪耻的浓厚氛围和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六)要担支持保障之责。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部分。各级各部门要把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工作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来抓,做到思想行动一齐转、形式内容一齐转、党委纪委一齐转、各级各部门一齐转,做好纪检监察部门的“主心骨”和办案部门的坚强后盾,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突出主业,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加聚焦到执纪监督问责上来。要真正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切实让最守纪律的人抓纪律检查,让作风最正的人抓作风整治,让自身过硬的人抓监督执纪,把敢于担当的干部放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要高度重视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切实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始终高扬反腐“利剑”,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查处各类案件,对纪委查办案件不护短、不说情、不干预,及时帮助纪委排除干扰和阻力,为纪委执纪办案创造良好环境。(大理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