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对党一贯方针的传承,体现了反腐败斗争标本兼治的理念,是全面从严治党新方向。
一、提出“四种形态”的背景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王岐山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二、“四种形态”的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它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要求,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目标追求。“四种形态”中的每一种形态,都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各级党委、党组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就能逐步实现政治清明的目标,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因此,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衔接有序,是清晰完整、务实有效的科学工作方法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团结统一靠什么来保证?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纪律和规矩。”严明纪律和规矩是凝聚党团结统一的基础,认真执行党纪党规,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真正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尊崇党章,严明党的各项纪律,牢固树立法纪意识,坚持依纪依规行事。才能成为“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
三、正确理解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与问题线索处置的“五种方法”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该是通过各级党组织将第一种形态作为日常工作,成为常态,进而促进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的实现,是管党治党要达到的目标,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方法,是“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和“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原则的具体执行,其应贯穿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问题线索处置的“五种方法”是针对所反映的问题的详实情况进行判断分析,经过科学判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拟立案、初实、函询谈话、暂存、了结这五类方式处理反映的问题线索,求证反映问题线索真伪,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视情节采取立案、批评教育和了结处理,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与问题线索处置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管党治党的方法和目标,而后者仅是问题线索处置的方法。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要以顽强的意志品质,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没有任何藏身之地!” 的要求。
四、正确理解和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一)防止“误判”。就是不能作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不再严峻复杂的错误判断。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已实现。
(二)防止“误解”。就是不能作出对党员干部要求可以松一松的错误解读。实际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要求是: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管党治党的关口前移,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
(三)防止“误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非纪律审查过程中的法规依据,纪律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关机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为程序依据,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实体依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不能作出对违纪问题“大事化小”的错误处理。决不能不顾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人为地进行形态调整。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重大问题“大事化小”;既不能将严重涉嫌犯罪行为当作一般违纪行为处理,也不能将严重违纪行为当作轻微违纪行为处理。对属“少数”或“极极少数”的严重违纪人员,该深入调查的要深入调查,该严肃处理的要严肃处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曲靖市纪委纪 唐甫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