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洱海保护治理纪律检查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29 15:23:49   来源:大理州纪委

一直以来,大理州委州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洱海保护治理工作,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统领,坚持把洱海保护治理当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州纪委紧紧围绕洱海保护治理工作意见和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专项纪律检查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督导,有力促进了洱海保护治理责任落实到位。

一、当前开展洱海保护治理纪律检查的主要做法

大理州纪委坚决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我省实现跨越发展提供纪律保障的意见》,立足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将监督责任体现和贯穿于洱海保护治理工作中,把握职能定位,从严监督执纪,确保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洱海保护重要指示精神落地生根。

一是强化组织协调。实行州纪委常委挂钩联系制度,靠前指挥。明确第一、第三纪检监察室按“总承包、总协调、总报告”要求,负责督促检查洱海保护治理工作。州纪委9个派出(驻)机构分别联系大理市环洱海9个乡镇,协助大理市纪委监察局开展洱海保护监督检查。按照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强化与公安、环保、住建、国土等部门在洱海流域保护治理中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移送和处置力度,形成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

二是全面安排部署。严格落实省纪委、州委决策部署,将加强对全州生态文明建设和洱海保护治理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并作为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分解的一项重要任务,开展立项督查。围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开展,将“为官不为”专项整治与洱海保护治理工作紧密结合,铁腕治污,重拳治庸,着力解决洱海保护治理工作中“为官不为”的问题。召开大理市、洱源县及相关州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州洱海流域保护治理“为官不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专项整治洱海流域保护治理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安排部署,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要求大理市、洱源县及相关州直部门每月上报整治情况。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出台《大理州洱海流域保护治理责任追究办法》《大理州纪检监察机关洱海流域保护治理监督检查办法》《大理州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大理州纪委洱海保护治理专项纪律检查方案》,建立洱海流域保护治理联合监督和信息共享机制、跟踪问效机制、监督台账制度、“为官不为”线索移送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下发通知认真落实省纪委领导关于洱海流域保护治理的约谈要求,对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约谈。认真贯彻省纪委《关于对省委省政府洱海保护治理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纪律检查的反馈意见》,督促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扎实开展整改。

四是从严监督执纪。准确把握职能定位,认真履行洱海保护治理监督检查责任。围绕政令畅通、洱海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治理不作为和责任落实“四个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对洱海流域保护网络舆情认真开展调查处理。今年以来州纪委主要领导带队开展洱海流域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及“三清洁”活动6次,参与省纪委组织的洱海保护明察暗访4次、专项检查3次,参与州委组织的专项检查2次,牵头开展明察暗访6次,批示洱海保护有关问题13件,组织协调有关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双廊镇大建旁村污水管网损毁等4个洱海流域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州纪委监察局洱海流域保护网格化管理每周巡查时间表,建立督查台账。

五是严肃责任追究。将洱海流域保护治理作为“为官不为”专项整治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对阻碍全州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不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不姑息不手软。州、县市纪检监察机关累计开展监督检查、明察暗访289次,发现问题155个,下达交办督办通知26份,整改完成109个;约谈监管不力、责任不落实的领导干部80人,给予党政纪处分4人,问责8人,停职处理2人。对在洱海流域环境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7名责任人予以立案审查并公开曝光。用铁的纪律保证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洱海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开展洱海保护治理纪律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纪律检查发现,在开展在洱海保护治理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能积极行动抓落实,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思想认识逐步到位,全民参与洱海保护治理的意识有所增强,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高度关注和认真研究解决。

一是农田面源污染直排、污水偷排乱排等现象依然存在,入湖水质污染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二是已建环保设施存在重建轻管问题,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部分排污设施管理权责不清。三是洱海流域规划建设管理滞后,有的乡镇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现象突出,有的随意侵占洱海滩地。四是沿湖群众及服务业经营户环保意识不强,依然存在生活污水未进入排污管网而直接排入洱海的问题。五是洱海保护相关主责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慢作为”等“为官不为”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洱海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三、强化洱海保护治理纪律检查的对策措施

为切实解决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牢固树立“治湖先治人”的理念,进一步强化纪律检查,以开展“为官不为”专项整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从严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洱海保护治理各项政策措施和相关部门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一是建立完善督查机制。要不断完善洱海保护治理监督检查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着力构建科学规范、运转高效、查处及时、监管到位、协作有力的综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督查计划,采取部门专项督查或与党委政府监督机构、人大、政协、“两保护”督查机构等督查力量联合督查的方式,加强明察暗访,注重发挥各个方面各层次的监督监管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检查中要建立督查台账制度,填写检查记录,收集证据资料,通过建立信息督查共享机制,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及时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快查快处,适时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将洱海保护治理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及时调整。

二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厘清责任主体,对在洱海保护治理过程中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或委托参与监管工作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进行专项整治,重拳出击,依法治湖,铁腕执法,对影响洱海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工作落实和破坏洱海保护的行为实行“零容忍”,让违纪违法者付出代价;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开展洱海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慢作为”等“为官不为”突出问题进行坚决整治,及时点名道姓曝光典型问题,发挥警示教育和反面震慑作用。进一步完善干部考评机制,在评先评优、干部选拔过程中因洱海保护“为官不为”受到责任追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是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认真履行洱海保护治理监督检查职责,围绕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政令畅通、洱海保护热难点问题、责任监管落实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层层传导压力、分解任务,确保洱海保护治理责任落实。严明政治纪律,严肃追究在洱海保护治理中存在的落实不力、监管失职等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深挖洱海治理保护中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等问题背后隐藏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深层次问题,从严执纪,以“零容忍”态度,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坚持失职必追责,追责必严格,强化问责刚性约束,压缩弹性空间,避免避重就轻、畸轻畸重、问责不公不严问题,为洱海保护治理工作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