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7-15 14:43:56   来源:丽江市纪委

“四种形态”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斗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准确把握,是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随着《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实施,如何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摆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明确职责定位   切实转变执纪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想明白才能干明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这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理念的创新,要求纪律审查必须坚持以纪律为杠杆,做到在执纪力度上迈着不变的步伐,在执纪内容上突出党纪特色,在执纪标准上体现党纪更严,在执纪程序上注重法纪衔接,在工作理念和思路上从“查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纪律审查工作要从“法言法语”向“纪言纪语”转变。纪律审查作为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方式,必须顺应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转变执纪理念。要坚持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用纪律去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实践表明,如果混淆了纪律和法律的界限,把党员的违纪行为当成“小事小节”,不违法就不追究,就很容易导致“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我们必须克服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式,强化查处不是目的、教育挽救才是根本的执纪意识,运用纪律规范、纪律精神和纪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严密推理判断,针对不同情况灵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要树立严查大案要案是政绩,严查职级不高但影响较大,金额不多但性质恶劣,事情不大但反映强烈的“三不”案件也是政绩,惩治腐败是政绩,教育挽救干部也是政绩的观念。既要盯住少数“烂树”,更要放眼整个“森林”,点面结合、综合施治,避免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查处少数严重违纪党员干部。纪律是管全体党员的,如果只有严重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受到惩处,让多数党员都“脱管”,从严治党就不“全面”,其结果必然是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要突出党纪特点,坚持纪在法前,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快查快结,涉嫌犯罪的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提高审查时效,以减少审查成本和安全风险,发挥最大综合效应。要着力规范完善审查流程。从线索梳理、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到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纪律审查各个环节,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要按照五类标准及时处置线索,对巡视、司法、审计、信访发现的问题线索,一经发现及时核查。审查和审理报告不仅要列明违纪事实,还要反映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附上忏悔录和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一般性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使之在纪律审查中占大多数。

把纪律挺在前面   探索实践好“四种形态”

既用纪律标准来教育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关键少数”,又用纪律戒尺来追究惩处违纪的党员和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实践好”四种形态”作为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点。要进一步学习党章、尊崇党章,深刻领会《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内涵和实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律审查后续工作的意见》和省纪委即将出台的《关于在纪律审查中实践“四种形态”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要在学思践悟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纪律审查的能力,着力在监督检查中抓“常”,在动辄则咎中抓“早”,同时提高审查实效,提升审查质量,把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准确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和科学内涵,增强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又要坚决防止片面化、简单化。要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严肃执纪与宽严相济的关系,认真、审慎把握 “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界限和尺度,针对审查对象的不同违纪性质、违纪情节、认错态度,区分情形,区别对待,稳妥处理。要通过督促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传导管党治党压力,形成实践“四种形态”的合力。

落实“两个责任”的关键是要冲着纪律和规矩去,要以责任追究倒逼“两个责任”落实,用好问责这个“撒手锏”,使问责成为常态。一方面,要督促指导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具体化,紧盯本地区本部门突出问题,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尽快形成常态化的干部监管、权力监控体系,管好自己的权、管住自己的人。另一方面,要坚持“一案双查”,对不担责、不作为的,无论是主体责任还是监督责任,坚决“打板子”,把板子打疼、打响,倒逼各级党委、纪委强化担当,督促各责任主体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中,找准自身责任定位,知责明责、履职尽责,把“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行动中。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强化基层纪律审查工作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增强获得感。要强化责任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全会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群众关切的“蝇贪”现象,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落实,明确任务分解,实现责任下移,工作下延。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打通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要加强基层纪检组织建设。针对个别基层纪检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问题难解决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纪检组织建设,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实现党的基层组织覆盖到哪里,党内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要严肃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县乡纪委要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开展“灭蝇”行动,既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寸步不让、严格执纪、一查到底,又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对症下药,强化问题线索梳理,重点查处和纠正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收缴群众款物和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的突出问题,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用和惠农等领域强占掠夺、贪污挪用等严重问题,扶贫救助、社保、移民搬迁等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优亲厚友、挥霍浪费等严重问题,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作风粗暴、吃拿卡要甚至欺压群众的违纪行为。

要完善工作机制。针对基层纪委存在案源少、渠道单一,信访举报“重心”上移,一些县乡纪委无案可办,纪律审查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村案乡办”、“乡案县审”,村级纪检组织协调指导村民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工作机制。建立纪律审查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级纪委每季度定期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报告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每半年定期通报下级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情况。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和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定期曝光违纪问题。建立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工作问责制度,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有案不查、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问题线索泄漏、遗失、隐瞒不报甚至导致问题积累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当地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丽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何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