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斗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要求,也是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在现实工作中,我们不难看到“癞蛤蟆”“乌鸦”“木匠”“泥水匠”“四类”干部。“四类”干部的存在,助长了不想干事、不敢干事、人浮于事、推诿扯皮的不良风气,阻碍了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耽误了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笔者就如何探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整治“四类”干部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四类”干部的表现形式
“癞蛤蟆”干部,懒政不作为,戳一下动一下。这类干部宗旨观念淡薄,没有主人翁意识,没有责任感,事业心不强,上级或领导安排什么就干什么,平时工作中规中矩,“不作为、慢作为”,领导催一催,工作动一动,得过且过。
“乌鸦”干部,心浮气躁瞎刮躁。这类干部喜欢高谈阔论,发号施令,作风飘浮,急功近利,只考虑个人得失,面对个人待遇和利益上蹿下跳,夸夸其谈,只有唱功,没有做功,习惯于搞形式、走过场,做表面文章,满足于听汇报或看材料,研究问题光说不练、浅尝辄止,讲起来头头是道、干起来没有真招,芝麻大的成绩汇报成西瓜大的功劳。“四两鸭子半斤嘴”,口无遮拦,随心所欲。
“木匠”干部,睁只眼闭只眼,缺乏担当精神。这类干部乐于阿谀奉承,巧于明哲保身,怀揣“留着人情好办事”的心理,大做人情“买卖”, 遇有矛盾和困难绕道走,怕得罪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遇事不敢坚持原则、不敢较真碰硬,对不良行为或腐败现象漠然置之,不愿处理也不敢处理,怕惹火烧身,凡事不讲党性讲关系,不讲原则讲圆滑,不讲规矩讲面子,不敢真刀真枪负责任。
“泥水匠”干部,左右逢源和稀泥。这类干部奉行“多栽花少栽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世哲学,混日子、守摊子、熬年头,满足于应付上级、糊弄下级,怕得罪人,把“不出事”作为最大原则,“得罪人”的事不干,“讨人嫌”的话不说,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丧失做人的基本底线和职业道德,沦为见风使舵的“老好人”。
二、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效整治“四类”干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整治“四类”干部的有效手段。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方式”灵活运用,让“癞蛤蟆”学会主动干活,让“乌鸦”学会埋头苦干,让“木匠”和“泥水匠”敢于动真碰硬,敢于履职尽责,自觉向“老黄牛”看齐,向“铁匠”靠拢。
1.转变监督执纪理念。“四种形态”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主动担当,也需纪委积极作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克服惯性思维,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维护党章,严格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立即处理,切实抓班子、带队伍、管党员,让“四类”干部依据行政廉洁履职。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做到党委主体责任“不松手”,书记“不甩手”,班子成员“不缩手”。纪律检查机关要深化“三转”,聚焦主业主责,找准职责定位,坚持拓展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在执行纪律上敢于较真碰硬,纠正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正风肃纪更是成绩”的理念,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大局,既盯住少数“烂树”,又放眼整个“森林”,点面结合,综合施治,避免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查处少数违纪党员干部。针对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四种”形态从严治党,让“四类干部”无处藏身。
2.创新思路方式。抓早抓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经常了解、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矩为准绳,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深刻认识“四种形态”决不是说要从数量和力度上减弱惩治腐败的力度,对案件不查或少查,也不是要抓小放大,减轻处理或不处理。而是要求针对性质和程度不同的违纪行为恰当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实现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格执行“六大纪律”,对各类程度较轻的违纪行为要敢于亮剑,对“少数”、“极极少数”等几类严重违纪行为要施以重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要坚决防止把严重违法问题“大事化小”,也要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犯错误的党员及早深刻认识错误,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
3.加强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从干部选拔的源头加强作风建设,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甘当“老黄牛”,坚持做到内外兼修,深入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不断树立正确的权责观、政绩观,强化党性修养以及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增强执政为民的使命感和依法执政的责任感,进一步强化干部的党性观念、公仆意识、敬业精神和廉洁品质。通过思想教育引导“四类”干部增强责任意识、纪律意识、担当意识,真正从思想上转变,从“要我干”转变为“我要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4.严格责任追究。以《准则》和《条例》为准绳,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制定完善责任追究办法,细化条款,明确程序,形成常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方式提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倒查追责的实效,切实提高问责追责的综合效果,促进倒逼责任落实。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倒逼责任落实落实到位。要紧盯不落实的事、严查不落实的人,对不作为的严格问责、乱作为的严肃惩治、慢作为的限期整改,切实做到以问责教育干部、监督干部,以问责倒逼“四类”干部真抓实干,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 洪应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