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在暗访查处“为官不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发布时间:2016-03-01 10:13:41   来源:云南省纪委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执行力不断增强、工作效能持续提升。但“为官不为”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红河州纪委在暗访、查处“为官不为”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为官不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太平官”工作能力平庸。部分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把原本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由他人代劳,工作满足于“做了”,不求“做好”。一些窗口单位“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就是事难办”,一句“业务已受理,请耐心等待”,随后便石沉大海。

二是“逍遥官”工作能拖则拖。部分领导干部工作中奉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热衷于“花边新闻”和麻将桌上,上班时间浏览购物网页、炒股等,对工作不思考不研究,看上去坐在办公室,实际上“身在曹营心在汉”。还有部分党员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纪律松懈,在位不在岗或在岗不做事,“机关病”突出,得过且过。

三是“麻痹官”监管能推则推,履职不到位。部分领导干部工作中心存侥幸、麻痹大意,对其所应承担的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最终酿成大祸。

二、原因分析

一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惯性思维“作祟”。少数领导干部习惯于“当官做老爷”,只看重“官位”,没有把自己当成人民公仆,怕担责,怕失去既得利益。工作热衷于听汇报、发指示,就是不深入实际,不深入群众。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思维僵化,依法办事意识不强。

二是“四风”问题根深蒂固,恐慌思想“作梗”。部分领导习惯了以前吃点喝点、送点收点、办公室大点、车配得好点等等,而这些以前“习以为常”的事,现在都不能做了,一时觉得“不适应”,找不到“为官”的感觉,进而失去了干事的“动力”。特别是对上班迟到早退、网上炒股、玩小游戏、看无关视频等行为也被频频“暗访”曝光,使得一些散漫惯了的公职人员感觉“极不习惯”。有的领导干部认为“现在管得这样严,干事越多,出错越多,犯不着去冒险”,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

三是思想防线崩溃,权钱交易“作怪”。少数身处关键岗位、位高权重的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过程中,放松了思想警惕,没能抵挡住诱惑,“收了别人的手软”、“吃了别人的嘴短”,腰板挺不直,面对存在的问题“装聋作哑”,少数领导干部甚至被不法奸商所要挟,导致“不敢作为”。还有极个别领导干部充当既得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和分享者,官商勾结、沆瀣一气,用“懒政”来阻碍和延滞改革,不愿作为。

四是责任落实走形式,考核成为“作秀”。机关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机制不够完善,许多时候走了形式。一些领导干部抱有“不干事就不会犯错误、少干事就会少得罪人,不得罪人考核评价就差不到哪里去”的错误思想。一些单位虽然出台了形式多样的绩效考核方案,但通常流于形式,导致责任落实、考核评议成为“作秀”,对“为官不为”干部难以形成有效的考核压力。

三、暗访、查处“为官不为”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为官不为”问题发现难。“为官不为”问题有多样化、隐蔽性、抽象化等特点,只能根据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进行事后调查,现场留存证据难找。推诿扯皮、庸政懒政等“为官不为”问题线索更是难以取证和发现。

二是“为官不为”线索核实难。单位和部门的制度规定不具体、不衔接、不配套,认定“为官不为”的标准比较模糊,对被调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三是“为官不为”行为惩处难。个别领导干部因“为官不为”被调查时,几乎出现“无人指证”和证据不足的情况而暂缓处理。另外,一些反映问题较大的问题线索往往最终以查无实据或情节轻微够不上立案标准,亦或因情节轻重程度难以界定从而难以合理惩处。

四、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干部理想信念教育。严把干部队伍入口关,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正反面典型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做到敢于作为、大胆作为。

二是要加大干部监管力度。扎紧制度的笼子,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民主监督,特别是公众舆论对于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对官员“不作为”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对敢作为、有作为的干部予以提拔重用,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是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加大明察暗访力度,持续深入推进作风建设。进一步畅通电话、网络、信箱等多种举报渠道,加大问责力度,督促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抓好队伍建设。

四是要统筹整合部门资源。确定牵头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形成整治合力。除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外,其他部门也要在治理“为官不为”中有所担当。比如编办要结合实际,研究各单位“三定”方案的动态变化,真正实现“有职”、“有位”、“有为”;审计部门要把审计事项与干部作为联系起来;新闻单位既要曝光“不为”干部的负面典型,又要加大“有为”干部的事迹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