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深化“三转”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2-08 12:58:32   来源:文山州纪

【内容提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充分发挥,打造新形势下反腐倡廉铁军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深化“三转”要求提出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内设机构,规范纪委书记分工,在聚焦中心任务,转变职能、方式和作风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提出,要求各级纪委进一步聚焦主业、深化“三转”,进一步回归到党章规定的职责定位,把发力点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但对于部分地区和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和深化“三转”工作过程中存在转不到位、进展不平衡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基层纪委,职能发散有余、聚焦不足,存在不少实际问题亟待重视和解决。

【关键词】从严治党  纪检监察  三转

 一、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方向盘”把不准,工作泛化、职能异化、主业弱化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思想认识上,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为什么要转”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从上至下已经取得共识。但是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尚未真正理解“三转”的科学内涵,由于“路径依赖”和惯性思维的影响,一些党委、政府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思想上信得过、作风上过得硬,仍然习惯于依靠纪检监察机关推动重点工作,还是会安排纪检监察干部从事和分管部分职责外的工作,特别是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的督查上依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参与专项督查;一些地区涉及到政府性会议依然要求一名监察局领导参加,坊间戏称“每个监察局都有一名开会副局长”的情况没有根本转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千头万绪、纪检干部专职不专的情况依然存在,“三转”在一些具体推进环节中上下不对称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二)有“意愿”无“抓手”,工作理念与方式方法滞后,适应“三转”新要求的具体工作制度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三转”思想上坚决拥护,行动上却不愿主动创新作为,不会转、转不好、转不到位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基层纪委“三转”基本依赖上级推动,“上级要求的坚决落实,上级没有考虑到的决不先行先试”,习惯照抄照搬,依葫芦画瓢,事事等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明确政策。一些纪检监察机关思维方式和工作理念相对滞后,深化“三转”要求的方式方法缺乏,没有真正从原有的框框中跳出来,工作方式还是沿用老套路、采用老办法,原则性要求多、操作性措施少;工作切入点仍局限于通过抓专项检查、抓集中整治等手段来推进执纪监督问责工作,传统性、常规性的办法多,没有真正把“三转”新要求贯彻到工作谋划、部署安排上来。

(三)履行主业主责能力不强、水平不高、与形势任务“不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腐败分子的手段越来越高明,腐败行为越来越隐蔽,反调查能力越来越强,对我们的执纪办案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县级纪委完全熟悉信访初核和案件办理程序、能独立办案的人员不多,乡镇纪委真正能独立办案的人员更少。乡镇纪委自办的大部分都是村干部工作失职、普通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类或触犯刑法等事后进行责任追究案件,经济类案件很少,基层信访件成案率低。稍复杂的案件,从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到审理、结案,都依赖于县级纪委的全程指导。一些乡镇甚至出现了明知当地党员违法超生,为了确保“每年必须有自办案件”的考核指标完成,该查处不及时查处,留到下一年度再查处的情况。而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情况更不容乐观,普遍没有独立办理案件的能力和条件。

(四)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畏难厌战、不想担当的心理不同程度存在。“三转”之后进一步突出主业主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半人员长期在外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另一半人员则在从事常规工作的同时,需要完成大量临时性的专项督查任务。一些职能室虽然只有1到2名干部,但往往需要对接上级纪委多个职能室的工作,基本上人人“身兼数职”,个个是“全能选手”。 可以说,大部分纪检监察干部都是经常加班加点,长时间、超负荷、高强度地工作。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日益复杂的情况、繁重的工作任务和严格的内部监督,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产生厌倦疲惫心理,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不想担当、不愿担当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角色尴尬”,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难以脱身。长期以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赢得了党委、政府的充分信任和工作上的器重。特别是在当前经济整体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一些地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推进放缓根本原因是由于资金、市场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但是有的地方党委、政府片面认为项目不推进是相关主责部门履职不到位,只有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督查力度,才能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才能高效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同时,长期以来,纪委职能泛化、“包打天下”的做法使很多部门养成了依靠、依赖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习惯,一些主管部门不能理直气壮对本系统涉及的项目、资金等开展监督,一搞专项整治、集中整治仍然提出请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把关”,希望纪委为其“背书”。加之,客观上,纪检监察机关人、财、物都受地方领导,依附性强,一些基层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干部面对“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支持为盼”的要求左右为难,一味强调主业主责,有“撂挑子”、“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之嫌,做了又牵扯太多精力,影响了主业主责,致使“越是基层,纪检干部抓主业精力越少,抓副业精力牵扯越多”的局面没有根本扭转。

(二)“雾里看花”,对“三转”理解不深、把握不透,不敢轻易转。“三转”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创新,也是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的一次深刻变革,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但是实践中遇到的很多具体问题,如何用“三转”的思路去解决,上级纪委还没有明确规定,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由于精力、能力和视野的局限,对“三转”的科学内涵和具体要求理解不深、把握不透,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对于“收缩战线”后工作如何布局、力量如何摆布、重心如何把握等重要问题仍然是“雾里看花”,对于如何细化办法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如何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再监督职能缺乏系统思考,在将具体工作交还给职能部门后如何开展“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无所适从。特别是一些工作纪检监察机关退出后,相关职能部门却没有及时进入,进退之间出现断层与空档。为避免“多做多错”,一些基层纪委干脆“上级不推不动,推一推动一动”,“等其他兄弟县市动了,我们再动”,客观上影响了“三转”在基层的推进。

(三)“本领恐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偏弱是阻碍“三转”深化的根本制约因素。毛泽东同志说,当正确的政策方针制定之后,干部是关键。纪检监察机关是专司监督的执纪执法机关,特殊的职能决定了其在队伍建设上要有独特的管理模式。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在内部管理的方式方法与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没有什么区别,加之基层干部任用大都缺乏长期规划,基层纪检队伍留不住年轻人的现象较为普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专业人才相对缺乏,熟悉财务、审计专业知识的不多,很多纪检干部看不懂专业账册,一些未具体从事过纪律审查工作的干部对纪检业务知识也是一知半解。虽然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各类培训班并不少,但是除后备领导干部培训外,大都是三五天的短训,长也不会超过半个月,内容设置和教学方法主要是“填鸭式”,未能区分受训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真正沉下身来,静下心来的学习培训不多,不少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流于形式,收获不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虽然也注意以跟班学习、抽调办案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但毕竟名额有限,基层干部普遍存在“上岗缺乏培训,在岗培训效果不佳”等问题,导致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难以专业化,限制了其综合素质、执纪能力、办案手段在短期内的快速提升。

(四)“疲于应战”,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任务重,基层纪委人少事多矛盾进一步加剧。“三转”以来,切实改变了纪检监察机关过去工作覆盖面过宽,战线过长,任务越来越散的状况,使纪检监察干部把主要精力用在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执纪问责、查处腐败上。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由于腐败存量大,当前纪律审查任务非常繁重。虽然各级纪委纪检监察室及人员配置均大幅增强,一些州市、包括县级纪委也在探索纪检监察室和派出机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总承包”,但是,伴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而来的一系列围绕纠正“四风”、唤醒党章党规意识等常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量可谓前所未有并且在日益增加之中,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人少事多的矛盾非常突出。加之,基层职数少、晋升空间小,工作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使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心理上存在落差,这些情况客观上都不利于纪检监察干部高效履职。

三、在全面从严治党之中深化“三转”的对策建议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是贯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管党治党的一条主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明确自身定位,厘清职责任务,以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和水平,一以贯之地把纪律挺在前面。

(一)党委政府纪委要同频共振,合力推进和深化“三转”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清纪检监察机关实现“三转”不是“撂挑子”、不干事,而是集中精力把主业干好等道理,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重视、理解和支持,特别是队伍建设、干部使用、经费保障上的支持,解除后顾之忧,夯实工作之基,为深化“三转”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三转”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行动上。要强化“转”的方向,使纪检监察机关真正聚焦中心、干好主业。要落实“转”的举措,协调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要做好“转”的承接,对纪检监察机关退出的有关职能必须及时跟进补位,避免出现任务断层、责任真空。

(二)既依靠顶层设计“指路”,又通过基层实践“探路”,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抓好“三转”,先转一步、转深一步,为下级做示范、指方向。要加强顶层设计,及时制定出台与“三转”配套的具体工作实施办法,出台“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再监督实施细则”、“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对同级党委监督办法”等操作性强的措施,建立纪委统筹、归口监督、纪委再监督再检查的工作体系和工作链条,实现“监督与再监督”的无缝对接,不断提升监督效果,切实实现纪委事中监督向事后监督、监督事向监督人的转变,为基层落实和深化“三转”提供制度支撑。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推进监督方式转变,紧扣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到主责上来,把更多力量压到主业上来,围绕全面落实“两个责任”, 切实承担起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真正“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三)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纪律审查治本功能进一步发挥。坚决防止以打蚊子替代打苍蝇、打老虎,防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等同于只抓纪律教育、诫勉谈话。对发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置,该立案的就立案,该“两规”的就“两规”,该组织处理的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就纪律处分,把纪律执行到位。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关键环节案发规律和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研究,构建主动出击机制,实施“系统抓、抓系统”,主动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侵害群众利益腐败案件。对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要向党委、政府建议进行专项治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对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制度建设缺陷要进行规范完善。要对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制度中客观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行深层次原因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治理建议,对发现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空档,针对薄弱环节“亡羊补牢”,健全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堵住腐败产生的漏洞,努力实现查处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单位,突破一个重点、解决一个方面,处分个别人、教育一批人的综合效果。

(四)着力打造一支法治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法治反腐提供重要支撑。参照公检法机关准入和管理模式,严格依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选人用人要求,把那些愿干纪检工作、能干纪检工作的人吸引到纪检干部队伍中来。纪检监察干部务必做到专职专用,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要严格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法监督权、干部推荐权的监督检查,规范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严防纪检监察干部以权办私事、徇私情、谋私利。对不适合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确保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始终做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真正成为党的忠诚卫士和群众的贴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