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释义: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九条

发布时间:2016-05-06 11:26:42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组设置、职责和工作原则。

本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明确巡视组是党委巡视组,代表党委履行监督职责;规定“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要求巡视组必须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巡视组要认真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指挥、管理和监督,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按照上述规定,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是开展巡视了解工作。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方式权限开展工作,全面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真实情况和突出问题。二是报告巡视情况。包括巡视情况的全面报告、巡视期间的阶段性报告、巡视过程中的重大情况报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三是反馈并督促整改。巡视工作结束后,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情况,会同巡视办督促其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四是移交并督办。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及时分类移交,会同巡视办做好跟踪督办工作。五是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