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规范纪检监察机关问责事项办理

发布时间:2016-12-18 08:02:45   来源:德宏州纪委

为进一步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切实发挥问责利器作用。日前,德宏州纪委印发《关于规范纪检监察机关问责事项办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问责事项办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规范问责事项启动。纪律检查机关在收到反映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置,经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等执纪审查后,认为需作出问责处理的,报领导批准后启动问责,上级纪委、同级党委交办需问责的事项,直接启动问责。

规范问责事项调查。问责事项承办部门应收集能够证明问责事项真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听取被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通过核实,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采纳。不得因被问责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申辩而从重或加重问责,对问责事项的审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必要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在审查中认为确有错误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不需进行问责处理的,应明确提出给予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并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方式的意见,由承办部门报请批准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

规范问责事项审批。问责事项经审理部门审核后,对党的领导干部给予通报问责处理的,由承办部门报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后,经纪委常委会议批评,形成问责决定;对党组织作出检查、通报问责处理的,对党的领导干部给予诫勉问责处理的,经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需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纪委常委会议批准,形成问责决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给予组织调研或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经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需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纪委常委会议批准,形成问责建议,按干管权限交由组织部门办理。对党组织给予改组问责,应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的程序和规定予以办理;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规范问责事项执行。对党组织给予检查、通报问责的,应责令该党组织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作出书面检查,应明确通报范围及方式,并责令对问责涉及事项进行整改;对党的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诫勉问责的,应明确通报范围及方式,谈话诫勉方式或书面诫勉方式,由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或被问责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严肃批评、谈话诫勉,并形成书面记录,提出诫勉要求,并要求对问责涉及事项进行整改。对党的领导干部建议给予组织调研或组织处理,应明确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要求对问责涉及事项进行整改。

形成问责决定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向组织部门通报,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写出的书面检讨以及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的深刻检查由承办部门一并归入问责事项卷宗。

据统计,今年以来,德宏州已问责干部31名,其中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4人、其他人员26人,通报23人、诫勉3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1人、党政纪处分1人,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