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州属单位日常工作纪律,推动“两个责任”落细落实,近日,楚雄州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对州属单位日常工作纪律检查的执纪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州委各部委办局,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州级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领导干部。《办法》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工作时间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不接受单位工作安排、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任务完成,工作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违反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等日常工作纪律行为。
《办法》规定,为加强对州属单位日常工作纪律检查的执纪监督,实行组织提醒谈话报备制度、违纪事实情形报告制度、派驻机构执纪监督制度、执行日常工作纪律问责制度。明确州属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及直属机构党员干部遵守日常工作纪律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格执行组织提醒谈话,并将谈话情况每月月末向派驻机构报备。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违反工作纪律,具备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派驻机构报告。州纪委各派驻机构对单位报告的违反日常工作纪律问题,应及时登记、审核和监督,必要时可直接作出处理。各派驻机构应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执行日常工作纪律的监督,对应当开展组织提醒谈话而没有开展的,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不严格按照纪检监察建议作出处理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该《办法》是继州委出台关于加强“一把手”监督、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之后,在加强执纪监督方面针对“八小时以内”出台的另一项配套制度。《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楚雄州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李海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