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1至11月“谁分管谁谈话”2246人次

发布时间:2016-12-07 08:25:29   来源:德宏州纪委

“1至11月,全州各级各部门开展谈话2246人次,其中常规性谈话1282人次,处置性谈话44人次,调查性谈话920人次;在问题线索处置中,开展谈话函询101人,其中分管领导谈话27人……” 今年以来,德宏州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创新推行“谁分管谁谈话”办法,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据悉,为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德宏州大胆尝试、广泛实践,制定出台了《德宏州“谁分管谁谈话”工作办法(试行)》,在全州推广执行。《办法》根据谈话内容、性质不同,将谈话划分为常规性谈话、处置性谈话和调查性谈话三类。常规性谈话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自行决定和组织实施,按要求上报备案;处置性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拟定委托谈话通知、谈话方案、谈话提纲,督促委托谈话领导完成谈话工作;调查性谈话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开展,未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开展谈话工作或扩大谈话对象范围。德宏州委常委会议对“谁分管谁谈话”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将其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年度主体责任清单,印发全州执行。将开展“谁分管谁谈话”情况纳入党风廉洁建设责任书,通过检查考核方式来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纪委按要求开展谈话。

在落实“谁分管谁谈话”上,坚持“三能谈”,即反映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违纪的可能性较小,不具备可查性的能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能谈;反映轻微违纪问题,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能谈。“三必谈”,即反映重点岗位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反映新提拔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必谈;反映发展潜力较大、重点培养的年轻后备干部问题的必谈。符合“三能谈”“三必谈”两种情形,且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委托州、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三不谈”,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谈;反映问题具体、违纪可能性较大,可查性强,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等顶风违纪的不谈;反映问题被多次举报、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谈。符合“三不谈”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调查性谈话。“三能谈”“三必谈”“三不谈”实现既突出重点又确保抓早抓小。

针对处置性谈话,由纪检监察室“总承包”,拟定谈话通知、谈话方案、谈话提纲,制作书面检查、保密承诺书、谈话记录、谈话登记表、谈话情况汇总表样板,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指导,彻底解决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等问题。今年1至11月,采取“谁分管谁谈话”的方式,委托同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谈话27人。

同时,还将“谁分管谁谈话”办法的落实与专项纪律检查、“不作为乱作为”集中整治、“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结合起来,对在日常工作、专项检查、专项巡察、信访排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三类谈话”,做到没有问题早防范,发现问题早提醒,一般问题早纠正。

此外,为了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德宏州纪委按照10%比例对处置性谈话、调查性谈话结果进行抽查验证,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交代个人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谈话或审查的,从严、从重追究纪律责任。并坚持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派员参加指导下级党组织生活会,要求被谈话函询和问责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