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 抽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向基层延伸

发布时间:2016-11-27 08:01:34   来源:德宏州纪委

近日,德宏州印发《德宏州开展乡科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向基层延伸,从严从实监督管理干部。

《实施方案》要求,县(市)、州直单位乡科级或相当于乡科级的领导干部(含事业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要如实填报,亲笔填写,与配偶、子女进行充分沟通,到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核对,保证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每年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后,个人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表》,按照规定报告。根据干管权限,由县市委组织部、州直部门(人事、干部)科具体组织实施。

为确保科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落到实处,德宏州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扎实开展抽查核实工作;随机抽查核实按照10%的比例进行,在每年的5至6月集中开展;对拟提拔为乡科级领导干部、换届时拟提名人选对象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核实结果及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抽查核实事项主要包括,科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同时,建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外事、民政、住建、人民银行、工商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抽查核实结果与本人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对达到漏报规定的,一律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补报,并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对达到瞒报规定的,一律暂缓提拔使用程序。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资格、诫勉、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据介绍,此前德宏州5县市均对乡科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抽查。梁河县按照10%的比例抽查了43名副科实职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多报、少报及漏报的23名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并要求作出情况说明、限时整改。(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