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前10月为240名党员干部澄清事实

发布时间:2016-11-24 07:53:01   来源:丽江市纪委

“华坪县船房乡党员程某无组织无纪律,恶意诬告他人,阻止他人正常提拔使用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是丽江市纪检监察机关严查诬告陷害等行为,为党员干部澄清事实的一个工作缩影。

近年来,丽江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强化“四种形态”的实践,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纠正,筑牢防止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在执纪审查过程中,认真分析研判举报问题线索,惩处与保护并举,既从严惩治腐败和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也积极为党员干部澄清是非,坚决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在其党支部召开支部会议、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当面澄清,消除负面舆论影响;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在保护干部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澄清,注重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和审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丽江市治理庸懒散奢行为问责办法(试行)》《丽江市关于支持和鼓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坚持鼓励干事创业的监督执纪导向,大力支持干事创业的干部,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撑腰鼓劲,鼓励干部下沉一线推动发展、服务群众。

同时,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宣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引导依法依纪依规行使监督权和检举权。在举报网站告知党员和公民在党纪国法的规定范围内,有权向党组织和有关机关负责任地反映问题、表达意见或建议;党员和公民揭发、检举违纪违法事实必须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不得道听途说、以讹传讹,更不能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对借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今年1至10月,为240名受到失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了事实,严厉惩处别有用心、诬告陷害、造谣生事的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徐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