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持续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使用救灾资金的专项整治中,文山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实施了《文山州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证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效杜绝挤占和挪用等现象。
《办法》涵盖了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审批拨付程序和管理要求等内容。按照“分级负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救灾资金要重点保障受灾群众衣食住医、受灾群众安置以及加工和储运物资等;救灾资金的发放,要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和实行社会化发放。
《办法》明确规定,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凡是上级补助救灾资金、本级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各级历年结余的救灾资金和各级救灾捐赠款等都必须存入州民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民政救灾补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
为确保《办法》落实到位,州民政局和财政局对救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统一拨付,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从严查处截留、侵占、挪用、私分、贪污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王成文 胡献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