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6-11-05 08:08:32   来源:保山市纪委

近日,保山市政府办出台了《保山市行政执法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问题及线索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实现纪法衔接,形成规范便捷有效的工作机制。

《办法》对移送的条件、内容、方式、责任追究等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等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必要时主动联系组织人事部门对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确认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涉案人员应进行如实登记。

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的,应及时将涉嫌违纪问题及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违纪问题及线索应当是按照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依法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移送,坚持一案一移送、一案一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为涉嫌违纪问题及线索的受理部门,统一负责涉嫌违纪问题及线索的接受、登记,并按照干管权限和部门联系分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转交有关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检查、巡察和受理信访举报等措施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执纪监督。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违纪问题及线索情况进行工作督查。行政执法部门如存在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不如实、不及时移送等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责任人在移送中有违反办案纪律或有关工作规定等情形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形给予问责、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赵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