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印发《丽江市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强化担当,进一步增强“四种意识”,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经常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办法》一共五章28条,分总则、运用方式、工作要求、结果运用、附则。
《办法》指出,“第一种形态”是指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责任主体,对党员干部存在的性质不严重,违纪情节轻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内容笼统、不具体,不具可查性的问题线索,区别不同情形,实践运用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提醒谈话、约谈、谈话诫勉和谈话函询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教育监督。其中,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提醒谈话、约谈、谈话诫勉等由相关党组织组织实施,谈话函询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办法》要求,开展谈话的各级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关实行“谁分管、谁负责”工作机制,谈话前要对反映问题或者线索进行认真研判,制定谈话方案和谈话提纲,确保谈到点上,针对要害,警醒干部。谈话中,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并督促纠正;既要对谈话对象的缺点和错误严肃批评,又要鼓励其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保护其工作积极性;既要把握好谈话的尺度、分寸和节奏,又要做好谈话对象的思想教育,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监督,对组织讲真话,实事求是讲清存在问题,对反映失实问题作出情况说明。要建立一人一档,全程留痕谈话机制,实行“一人一套谈话方案、一份谈话提纲、一份问题清单、一份谈话记录、一份签字背书承诺。”
《办法》要求,党员干部接受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对谈话提醒后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整改纠正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实践“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内容,应纳入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杨丽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