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出台《安宁市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5 08:24:18   来源:昆明市纪委

安宁市纪委积极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长效机制,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的日常化、具体化、制度化,于近日出台了《安宁市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考核办法》,对安宁市各级层纪律审查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安宁市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对象为安宁市纪委第一、第二、第三纪检监察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各派出纪工委、市属各单位纪委(纪检组)。按照对党员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的原则,明确了考核对象负责调查处理的违纪案件类型。

提出量化考核目标。要求安宁市纪委第一、第二、第三纪检监察室每年立案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6件,办理谈话函询6件;派出第一至第四纪工委每年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1件,办理问责1件、谈话函询2件;党风政风监督室办理问责4件、谈话函询4件;派出第五至第十纪工委立案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1件,问责2件、谈话函询4件;信访室自办件中初核成案2件;市属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立案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1件,问责1件、谈话函询2件。

建立奖惩机制。按照目标任务完成初核立案件及谈话函询件,排名在前的,对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对年终考核排名在后两位的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书面向安宁市纪委作出情况说明,在年终考核会上作表态发言。

建立责任追究办法。对发现党(工)委对辖区内的信访和纪律审查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对纪检部门相关报告事项和反映的问题不研究、不决定,导致不正之风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纪检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追究纪检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