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出新规用好“第一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6-10-13 14:33:03   来源:保山市纪委

日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纪律建设,保山市印发《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关工作进行部署要求。

《通知》对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班子成员主体责任、落实纪委(纪检组)主体责任、落实组织(人事)部门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就提醒谈话、约谈、谈话诫勉进行解释说明。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在每年上半年6月30日以前、下半年 12月30日以前,各专题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实践“四种形态”工作情况一次,专门听取同级纪委(纪检组)开展工作情况报告不少于一次。各级党委(党组)办公室、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收集汇总本部门实践“四种形态”工作情况,并报同级纪委汇总后,上报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各级纪委各纪检监察室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收集汇总本室和对口联系县(市、区)、园区、单位的实践“四种形态”工作情况,于30日前报同级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各园区、市直及驻保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将实践“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积极实践“第一种形态”,充分运用提醒谈话、约谈、谈话诫勉等方式体现对干部队伍的严管和厚爱,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继续保持保山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张凯峰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