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对乡镇和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提醒谈话86人次

发布时间:2016-10-12 08:25:33   来源:红河州纪委

今年来,红河县抓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这个关键点,通过“三抓三化”措施,拉起防止违纪的第一道关口,真正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一抓廉政教育,教育提醒经常化。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狠抓党员干部的廉政警示教育。抓住关键节点和敏感时期,反复重申相关规定精神,抓好重点综合监督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教育。通过压力传导,把践行第一种形态作为常态。先后开展了科级领导干部廉政专题教育3期180余人次,县级领导及县属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下基层讲廉政党课96人次,4100余名基层党员干部受到廉政教育。县委、县政府领导对分管联系乡镇和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提醒谈话86人次,纪检监察机关约谈涉嫌违规违纪人员9名,谈话函询15件15人。对新提拔及交流任职的67名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通报曝光典型案例1批次14件14人。

二抓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具体化。出台了《红河县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和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任务分工。要求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对于党员干部苗头性、“小节”性问题,通过谈话提醒、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做到小过即问,促使小错即改。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廉政谈话,并要求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警示教育月活动,每年组织召开1-2次警示教育会议。党组织不按要求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对出现明显问题的党员干部没有及时提醒,致使其进一步突破纪律底线,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内容,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通过问责提高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效果。今年,因党政主要领导履行主体责不到位被问责的有6人,诫勉谈话5人,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党政主要领导集体约谈2次38人。

三抓制度建设,监督执纪规范化。县纪委监察局主动上门与综合监督部门沟通对接,督促全县各级执纪执法机关修订完善部门《制度汇编》,制定了《红河县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县委先后制定下发了《红河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中共红河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试行)》《红河县科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红河县村(社区)组织和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了《红河县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等制度。通过进一步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建立完善岗位责任体系,明确决策执行中领导、部门、工作人员等责任,做到任务到岗到人,责任到岗到人,切实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中的目标感、责任感。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例,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形成有利于执行的长效监督机制。(红河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