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转变审查谈话方式 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6-09-28 07:52:12   来源:玉溪市纪委

“在进行组织谈话之前,首先请你宣读《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六条重温入党誓词,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的处理及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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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诺,关于群众反映反映我的问题,这次谈话我已经向组织组织讲清楚了。如有隐瞒,愿以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接受组织的加重处理。”谈话结束后,被谈话对象在《谈话笔录》上郑重地写下承诺。

“谢谢组织的提醒!自己虽然没有违纪问题,但市纪委的同志跟我进行组织谈话后,让我增强了党章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对遵规守纪多了一份警醒和自觉。”离开谈话室时,谈话对象深有感触说道。

这是玉溪市纪委纪检监察二室就某问题线索作谈话函询,对当事人进行审查谈话时的情景。

今年以来,玉溪市纪委为体现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探索,主动转变审查谈话方式,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

深化思想认识,转变执纪理念。进一步深化“三转”,深刻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实质和要求,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式,摒除为办案而办案、以办大案论英雄等工作模式,努力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部署和要求转化为实践成果。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谈话能力。通过以案代训、组织典型案例室内集体交流活动等方式,提高问题线索分析、判断处置的实践“四种形态”的基础能力和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纪律、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以线索梳理、谈话取证、外调核实、文稿起草为重点,提高谈话技巧和能力,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坚持讲党性、讲政策,讲纪律、讲规矩,促使当事人如实配合组织审查。

精准运用策略,确保谈话实效。为确保审查谈话适应“四种形态”的要求,各纪检监察室精准运用谈话策略,避免一问就没、一谈就了的情况出现。一是坚持“精准深谈”。每次谈话前都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全面分析研判,研究制定谈话方案。在谈话过程中,针对不同情况,相应地采取开门见山、亮明政策,证据在手、点穴刺痛,线索模糊、旁敲侧击,乘势而为、刨根问底,防微杜渐、严肃提醒,真诚引导、及时澄清等方式,力求把思想工作深入到心里,把问题线索澄清在当下。二是谈话后还要求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向组织承诺所说情况是真实的、且没有其他应该向组织交代的违纪问题。三是强化规矩意识和证据意识,转变以往“要等问题交代清楚或情况说清后才做笔录”的做法,对组织谈话全过程都进行如实地记录和反映,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形成震慑。

今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644件(次),同比上升22.4%。处置问题线索384件,同比上升43.8%;谈话函询247件(次),同比上升34.3倍;组织处理130人,同比上升5.5倍。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结构性特征已显现,谈话函询、组织处理等措施使用大幅提升,基本实现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已成为大多数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