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出台《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18 15:45:08   来源:曲靖市纪委

近日,陆良县出台《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从5个方面规范谈话函询工作。

规范适用情形。明确规定对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苗头性、倾向性或笼统、不具体等3方面问题线索可以进行谈话函询,谈话函询方式可以采取委托谈话、直接谈话、要求作出情况说明等四种。

规范工作流程。开展谈话一律由纪检监察室拟定工作方案和谈话提纲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开展,对需要委托谈话或函询的,提前制定《委托谈话通知书》或《函询通知书》,做好登记、编号、送达工作,确保受委托部门党委(党组)、纪委或函询对象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谈话、函询工作,并报纪检室备案。

规范文书材料。统一规范制作《委托谈话通知书》《函询通知书》《本人情况说明》模板,提出书写要求,并对各环节文书制作、登记、管理进行规范,确保全县谈话函询工作一个标准、一套制度。

规范相关责任。被谈话对象的书面检查和被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须由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严格把关并签字背书,将“两个责任”深化到发现与整改问题上。

规范结果运用。由承办的纪检监察室负责谈话函询情况的具体审核工作,根据谈话函询情况分别提出初核、转立案;问责或组织处理;了结的处理建议,并形成谈话函询工作报告报请领导审批,谈话函询办结后,纪检监察室整理汇总相关材料制作廉政档案报案管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