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印发《通知》 强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日常报告

发布时间:2016-09-01 18:52:21   来源:保山市纪委

日前,为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日常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报告制度,切实解决领导干部重“年度集中报告”,轻“日常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等问题,保山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领导干部在每年集中报告后,要积极主动、及时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

《通知》要求,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的对象为保山市在职省管干部、在职市管干部(含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领导干部在每年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后,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对拖延不报的,该批评教育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故意隐瞒不报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知》明确,应当在变化后30天内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有,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认为需要及时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同时,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市管干部严格执行婚姻变化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凡市管干部婚姻发生变化的,还需按此通知要求进行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需亲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报告表》或《市管干部婚姻变化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审签。(杨艳)